小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时间:2022-02-06 09:36:5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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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承诺书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

  小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1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求四华里以上的学生在校寄读,并对寄宿生实行封闭式管理,无特殊原因,未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同意,星期一至星期五放晚学期间(尤其是晚上)一律不准外出。通寄生在上课期间不准外出。禁止学生翻爬围墙进出校园。

  2、学生上学、放学路上,星期五放学后,学生必须及时回家,严禁乘坐农用车、拖拉机、漫漫游、无牌无证及其他不安全的交通工具,不准骑自行车。

  3、严禁私自下河、塘、水库玩耍、洗澡和上山摘果捕捉野生动物。

  4、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活动。

  5、严禁到网吧、歌厅、游戏室、录像厅、溜冰场等营业性场所参与任何活动。

  6、禁止与社会闲散人员不正当来往,勾搭,更不允许参与他们的活动。

  7、严禁喝酒、抽烟、偷盗、损坏公物、翻墙出入、追打吵闹、打架斗殴、顶撞师长、在走廊的栏杆上休息,在校园燃放鞭炮。

  8、严禁携玩刀具、易燃易爆及对他人易造成伤害的物品,不准做其他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事情。

  9、购买食品需到具备卫生健康证条件的`商店和餐饮店,以防传染病。

  10、周末和假期,家长要加强监护,教育学生子女不准上网、溜冰等,出行注意安全。

  11、学生违背有关规定,不听告诫和制止,拒不改正,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又及时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在此期间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任。

  小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2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未涉及之处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班级: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