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时间:2025-08-08 07:42:58 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答辩状是其中一项。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上法庭的几率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二审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倪德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区xx客运社业主。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的上诉观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答辩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着上诉人所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

  下面,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出的三点理由,逐一答辩如下:

  一、关于勾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是否与其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犯罪分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甚至认为,“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至少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在上诉状第3页第3行)。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观点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权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上诉状称“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不仅让法律人吃惊,更让整个出租车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震惊。

  因为,勾某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行凶杀人,而其履行职务行为只能是运送顾客,作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只能是运送顾客。如果说出租车驾驶员剥夺他人生命这种犯罪行为被理解为是出租车驾驶员典型的职务行为,那么,岂不意味着杀人行为也被当然地包含在出租车司机的职务工作之中了吗。显然,这种观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杀人的侵权行为不可能成为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

  第二,勾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内在联系。上诉人所说的“密切的直接的联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释第九条)所界定的“内在联系”。

  所谓的内在联系,是指事物之间的必然的、本质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质的联系。答辩人承认本案凶手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一种外在的、偶然的、事实上的联系,但绝不存在一种内在的联系。

  通俗一点讲,勾某作为驾驶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驾驶出租车运送旅客,该行为与其杀人的侵权行为之间,难道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或者说本质的、规律性的、必然的联系吗?若果真如此,还有谁敢坐车?谁敢开车?谁敢雇佣驾驶员?这是从普遍意义上看。

  再从本案的事实看,勾某杀人、盗窃的行为与其履行开车送客的职务行为之间何来本质的、必然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车辆故障所致,也非车祸意外所致,也非为车主牟利所致,更不是为了完成其雇佣活动的客观需要所致,而是纯粹的勾某个人的杀人、盗窃的犯罪故意所导致的,除了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巧合外,并无彼此间内在的联系。

  第三,上诉状用四个故事来证明勾某的杀人行为源自勾某的服务行为,因而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上诉状中所述的四个事实并未交待该事实的出处,而且没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为片言只语,而是按照上诉状的目的而选择性引用。这种事实的`论证显然缺乏真实性与科学性。

  其次,从具有权威性的两次刑事判决认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实来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刑事判决和裁定,均没有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相反,刑案的事实调查已经充分证明了上诉状中描述与事实不符。例如,上诉状中称被害人与勾海峰双方“发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案内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时胆小且性格内向,尸检报告亦未发现有严重打斗痕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

  再次,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几乎全都是未得到认证的勾海峰单方供词,而勾海峰的供词要么没有任何佐证,要么已经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调查中被证明与事实不符。据此论证,显然不足为据。

  例如,上诉状中称:“吴晶晶在遭受惊吓后,要求勾海峰开慢一点、稳一点”;“结合自己(勾海峰)几天前的车祸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处理号以及自己这几天与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车门无法打开,致使吴晶晶在车上继续‘唠叨’”,以及“勾海峰又强行伸手欲将吴晶晶从车上拉下,遂发生扭打”等。这些描述均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且,勾海峰的供词中对受害人的描述诸多地方与受害人的家人、亲戚以及同学对受害人的言谈举止评价恰恰相反,也从侧面表明勾某供词的不可信。至于社会上对本案事实的各种叙述都无法否认经过质证而认定事实。

  可见,上诉状将已被法庭调查否定的事实以及无任何证据为佐证的凶手单方的供词作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依据,显然其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诉状中所描述的四个事实无法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进而也否定了勾某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二、关于雇主责任的法律理解问题

  第一,雇主责任的确属于替代责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但并非如上诉人所说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员”,也不能简单地说“雇员侵权就是雇主侵权”。毕竟,雇主和雇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规定雇主替代雇员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上诉人将雇员的侵权行为无条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权行为的观点,与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上诉状用雇主理论中的“利益归属原则”来论证雇主应当替雇员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该观点的前提是:雇员只有构成“从事雇佣活动”发生的侵权,才谈得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然而,前述观点已经充分证明勾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也与其履行职务无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

  如果上诉状中所述的雇员行为等同于雇员行为的观点成立的话,那么被上诉人就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责任作为替代责任必须考察其适用的条件。

  三、关于被刑事判决否定的事实是否能成为本案认定的事实

  第一,刑事判决、裁定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明确认定“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而不是象上诉人所称的“事实未予确认”。如此明确的认定,难道还不足以将该因车费及服务态度而引起杀人的事实予以排除?!难道民事案件就可以无视法律事实吗?!相信所谓的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不可能是指将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予以相反解释的论理。

  第二,上诉状始终把凶手勾海峰的供词当作十分可靠的证据,并且认为,勾海峰在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有稳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话来佐证:“至今天这个地步了,没有必要说假话”。事实真的如此?凶手勾海峰究竟有没有说假话?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20xx)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勾海峰称其与吴晶晶发生激烈争吵,吴晶晶大声指责他,后两人又发生互打。结果,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受害人的平时一贯的为人出世,及其尸检报告都勾的供词不符。而且,从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避免法律的严惩,从而将其犯罪行为的原因推给受害人,从而造成一种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假象。为此受害人的亲友、同学也在不同场合对勾某口角之争提出过异议。答辩人认为,相比于勾某的单方供词,此种观点更具真实性。

  第三,上诉状认为,“从民事审理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自认’就足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无需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且可以自愿承责换取裁判结果”。这个观点显然混淆了本案与刑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上诉状的观点违背了一个基本事实——勾海峰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何来民事审理中的“自认”?又如何“自愿承责”?

  综上所述,勾某杀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它既不属于被上诉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且,其外在表现形式也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与履行职务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内在联系。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仅以凶手勾某的供词为依据,且与事实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符,更不属于自认。因而,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鉴于以上事实与法律,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倪德华

  代理人:吴清旺唐炳洪

  二○xx年xx月xx日

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陈xx,

  男,

  汉族,

  1980年12月7日生,

  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xx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声明:

  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审答辩状3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男 年龄: 民族: 籍贯: 住址:

  因______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原、被告虽是经他人介绍,但婚前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彼此了解,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婚后,通过几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相对牢靠的'感情基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民法典》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 年 x 月 x 日

二审答辩状4

  答辩 人:吴,男,__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桃江县人,个体,住楼区八字门村。

  被答辩人:王 ,女,__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____市人,个体,住____市__5-2房。

  因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缺乏依据,"显属无据乱判"。答辩人认为这是上诉人极不负责任的说法。

  一、为证明上诉人纠集人员打人砸店,答辩人提供了方、刘证词,一审法院还做有庭外调查。答辩人并不是直接租赁刘门面,而是使用刘租赁户分割出来的一门面经营。即使当时与刘是直接的出租方与租赁方的关系,但也并不能说明刘与答辩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其它的利害关系。刘的门面在当地是旺铺,也没有任何其它的事由要讨好答辩人而为答辩人出具伪证,本案与刘无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刘的证词应当采信。至于上诉人提出刘证词的时间存在问题,答辩人认为,这是属于明显的笔误。方当时确实是答辩人的员工。但打人砸店的事出现后,答辩人并停止了营业,方也离开了店子。方是本地人,而答辩人是外地人。方没有理由要讨好答辩人,在大是大非上冒着风险为答辩人出具伪证。另外,一审法院为慎重起见,还特地去现场查看、调查。很多知情人畏惧上诉人在本地的势力,不敢出面作证,就连刘后来也不敢在法官的问话笔录上签字。

  二、在上诉人纠集人员打人砸店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上,答辩人提供了包括砸坏的厨柜样品、传真机等物品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及其拍摄的图片;一审法院在庭审后也查看了现场;砸坏的手机也当庭出示。厨柜的发票确实是答辩人在事后向厂家索要的,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厨柜的出厂价格,但发货单却是事前就具有的`。至于手机,应当说是由黄使用的,并非是黄所有。黄是答辩人的员工,为了业务上的方便,由答辩人为黄购买,黄仅仅具有使用权。如果黄享有手机的所有权,答辩人当然不会为手机的毁坏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正因为如此,答辩人没有向法庭出示黄受伤的法医鉴定,就黄受伤一事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手机是完全毁坏,在庭审时已出示过,上诉人当时对此并无异议。

  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曾要求____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调解处理未果,’却没提供公安机关曾受理调解此案的证明。"答辩人认为,未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不等于该派出所未曾调解。事实上,双方都去过该派出所接受调解,只是调解未果。答辩人及一审法院都去过该派出所索要调查笔录,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只是称参加主持调解已经离开的另一名实习生不知放在哪里为由而没能提供。

  事实上,上诉人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打人砸店后,造成答辩人门面停业,由此产生的答辩人的误工费、租赁金、订购方的退单,一审法院一概未予认定。但是答辩人并未上诉,是不想造成讼累,以息事宁人。料不想侵害人反倒上诉,无理诡辩。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主持正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年__月__日

二审答辩状5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_____(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______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_______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二审答辩状6

  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任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根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实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实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

  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根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xx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原因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结果。

  二、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准确

  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准确。

  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

  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伤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根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二审答辩状7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辩人现就Q等上诉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认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现答辩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律师

  x年xx月xx日

二审答辩状8

  答辩人:韶关市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地址:韶关市韶瑶路10号

  电话:

  负责人:杨(该局局长)

  因徐焕东、余世年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余世年所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xx]第011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世年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上诉人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是有事实依据的.(见调查笔录),且我局并未拒绝听取上诉人陈述、申辩,所以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41条、31条、32条的规定问题;

  ②我局在对余世年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上诉人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捌仟元及返还其利息的问题。

  上诉人方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上诉人要求我局返还其捌仟元人民币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上诉人请求我局赔偿xx年6月13日至7月8日共26天的车辆停运损失10000元人民币及停车费375元的问题。

  上诉人方的这两项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上诉人方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条文的规定。所以上诉人方的这两项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的上诉人方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上诉人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酌情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上诉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x年

二审答辩状9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答辩状10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______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二审答辩状11

  答辩人:张__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___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 __年1月7日而不是__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__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__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__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__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__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口头协议,岂能仅凭伪造的打卡机考勤表,就企图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逃避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年__月__日

二审答辩状12

  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_______)_______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_______劳人仲裁案(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_______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_______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________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________点起床,上班至晚_______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诽谤答辩人。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_____元。

  (一)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_______个月,按约定期每月_____元为_____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______________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_____%,也就是损失_____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_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_______)第_______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_____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_____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_______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_____%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_____%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_______万元(有账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证据和来源: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二、_______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附:本状副本共_______份。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审答辩状13

  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_________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_________,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__________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_________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_________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__________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_________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_______(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__________,排除_________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__________”处应为“__________”。故被上诉人与__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_________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_________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__________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_________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审答辩状14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二审答辩状15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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