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

时间:2023-05-09 13:21:50 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保密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密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保密合同三篇

保密合同 篇1

  本保密合同(“本合同”)由**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一家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8号的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与 公司,一家位于 的 公司签订。

  1. 目的

  双方同意互相提供机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或业务、合作或顾问关系而对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目的”)。

  2. 定义

  “机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机密信息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机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

  (1) 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

  (3) 已由信息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

  (4) 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

  (5) 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

  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合同及时交予另一方。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4.公开

  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合同及其相关内容,本合同第5条“强制性披露”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5. 强制性披露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须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6. 返还资料

  在合同目的终止、撤消、完成、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根据对方的书面要求,任何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形式的机密信息,不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文件,一方应按本合同条款要求持有或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机密信息。

  7. 非授权许可

  除为查阅或使用机密信息以达成本合同目的之权利外,本合同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8.义务限定

  本合同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本公司决定向其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9.信息准确性

  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且对另一方、其代表人员或其他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期限

  本合同中双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对方收到机密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之达成而终止。

  11. 其他条款

  本合同对双方及其承继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合同任一条款之无法实施并不视为该条款被放弃。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合同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上海市地方法院管辖。

  13.迟延履行及救济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视作放弃行为。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行使权利,也并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双方同意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因对方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故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此要求特别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救济方式不得视作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14.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

  双方应遵守与因本合同而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或软件有关的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未经授权许可,接受方不得将该等产品、技术数据、软件或直接产品向该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中所列的被限制国家出口或再出口。本条规定义务于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签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保密合同 篇2

  甲 方:

  地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

  任职部门: ;任职职务: 。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及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本协议作为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之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1.“保密内容”: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2.“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3.“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甲方、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4.“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5.“关联公司”: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与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条 保密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管理秘密、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

  1.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人力资源信息,市场营销模式,代理名称及其他信息等。

  2.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源代码,核心技术,工作进度、技术方案、产品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3. 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签订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4. 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各类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管理制度等。

  5. 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客户数据库,客户商业资料,客户经营及市场资料等。

  6.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创造的与以上内容有关的资料,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属本协议规定保密范围内。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工作中所掌握的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客户资料等属于技术及商业秘密,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拥有。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和客户维护,并将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并向第三者公布。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涉及的有关本部门的工作,除不得与第三方泄露外,在甲方范围内只能与本部门沟通和与直属上级汇报,不得透露给其他部门任何人。

  5、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6、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渠道、信息等资源进行任何活动。

  7、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与甲方竞争对手或与甲方产品及业务类似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否则视为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限期赔偿。

  第五条 秘密信息的载体

  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代码,数据,产品信息,视频等)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或持股时间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或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七条 保密期限及竞业禁止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2、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或退出,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3、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解除合同关系后两年内,在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乙方、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投资或从事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成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组织。

  4、乙方承诺,其未承诺和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八条 竞业禁止补偿

  1、如乙方能信守竞业禁止承诺,甲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双方约定好的股份或期权中已包含该补偿,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补偿。

  2、如乙方违背了竞业竞争的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股权和期权,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害,如损害无法估计的,赔偿款为乙方离开甲方前1年收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无偿收回全部股份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 若乙方在职期间违约,视情节赔偿甲方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如造成甲方无法继续正常运营的,甲方有权增加赔偿金额。若乙方将代码、技术、文档资料、客户资料、商业秘密等约定的保密事项交于甲方竞争对手,乙方承诺赔偿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4. 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诉讼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差旅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手印)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双方确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违约行为负责任。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在进入甲方任职之时,对任何第三方均不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不得反向工程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对其任何信息、知识的使用,均与任何第三方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任务,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权。

  第2 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3 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4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忠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5 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复制、使用包含甲方上述秘密的信息。

  第6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即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为止。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而乙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甲方不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保密费。

  第7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8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如果系主管人员越权行为,乙方的相应责任可以追诉该主管人员承担。

  第9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10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11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12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企业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或关键岗位的上的员工离开企业。

  第13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管理决窍、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第14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15条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5条或第11条第一款的,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16条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而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单方面修改无效。

  第17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而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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