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5 10:13:03 合同 我要投稿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 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本条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标的数额来确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2.2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档案管理;

  3.2.5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国家 、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3.3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

  3.3.4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3.3.5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

  3.3.6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3.4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

  3.5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

  3.6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7.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

  3.7.3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

  3.7.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办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3.7.6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主体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4.3合同的内容

  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

  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2.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2.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2.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2.10合同联系制度

  履地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2.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4.4.1.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购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4.4.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4.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

  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

  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4.3丧失商业信誉;

  6.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管理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8.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

  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4.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顾问某某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从年月日起开始执行,试用6个月。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

  简单讲述了企业合同管理上的合同管理的概念以及特征和组成与注重性、管理规律、合同管理的意义,企业合同管理内的合同管理重点是说企业对企业合同展开管理,重点是使用合同的草书与签写与实施和监察来做到确保企业收得利益最强化。给合同管理的基础定义展开确立,提出一系列完备的方式方法。

  一、中国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状况和不利现象

  1、企业合同管理程度不足,管理方式滞后

  首先企业合同管理理念滞后,没有根据时代进步。企业的进步不只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进步,并且也是一种运营思想的进步,这样的运营思想在企业管理上就是利用多样管理体系来详细表现出来的,看成企业危险管理的主要保证体系,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同样为企业运营思想的一样详细体现。在事实上,中国国内企业的形成大部分是用中小企业做主,而这些企业存在本身高度能力的竞争水平,同样也存在很大基础的约束性,这种中小型企业大部分在管理中,管理不严密,体系不完善。这种企业合同管理思维的滞后即使没有快速遭到直接的耗费,然而跟随时间的更改,社会经济的进步,给企业发生的问题结果是愈发的显现出来,最后使企业出现不可挽回的耗损。在中国很多大型企业上的领导工作者以及高层管理工作者都相对轻视了企业合同管理对企业本身进步的主要性,并且这些工作者还时常轻视对企业合同管理整体性、体制性的主要作用,一些管理工作者以为企业的合同管理相当于企业平时工作的监督,唯有简易的合同签写、实施以及督查等等,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2、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者专业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

  如今企业合同管理不只是一个简易的起草、签订、实施的过程,即便重点是根据上述的三个内容组成,然而在这三个内容中每一个步骤的进步都是变幻莫测的,而针对这些变化莫测是要求存在高专业文化以及高文化的精英展开管理的,而在中国企业的状况上,不同中小企业的合同体系管理经常是根据本身企业的许多非专业工作者管理,而這些工作者,广泛出现专业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的不足,使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造成许多的混乱以及漏洞百出。

  3、企业合同管理方式滞后致使合同管理成效偏低,信息传输不适时

  具备专业的、法律思想强的合同管理体系也无法确定可以产生一种高成效以及高运营的`企业合同管理,在企业进步的状况上,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方式滞后,管理成效的偏低和信息传送的不适时都是如今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发生的重点体现情况。在中国出现的大部分企业上,现在很多企业合同管理方式相对老旧,企业合同管理信息技能型无法做到根据时代发展,合同的管理和详细内容的整顿、存留和督查方式方法老旧,缺乏对企业合同管理媒介的开拓以及实际使用,同时很少存在企业可以依据如今企业合同管理的管理思想以及思维对于企业合同管理的过程展开新型构造以及展开更深度的优质,致使企业合同管理成效越来越不明显,企业内部能源技能消息的传送不适时。

  二、我国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备

  1、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作业的重要意义

  现在的各样企业领导以及企业的管理工作者,不止应该提升本身的专业技能文化,更需要加强本身对其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性的了解,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的树立的基本首要重点是应该属于企业合同管理的专管型部门以及专管型团队,聘请拥有有关专业文化的同时拥有对应的技能的合同管理工作者,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树立的管理引导,促进以及监督其他方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实施,确保企业合同的拟定以及合同实施的顺利结束。针对许多的大型国有企业应该逐渐树立起一种从上到下的多角度高管理体系的管理结构以及管理体系,从而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高度运行以及高成效。

  2、完备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树立正确的管理方式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备是利用管理体制以及体制流程俩部分来展开的。当中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重点是说企业本身的管理部门应该以上到下产生一种正确高效的合同管理团队,这才可以确保企业合同管理可以包含到企业本身的各个部门以及步骤,因此关系到企业的企业条件以及知识。而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上的制度流程就是指企业在企业合同管理上的全部部门以及全部涉及进程,一部不完备以及产生存在一定能够执行性的流程以及体制,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有凭据可守。

  3、树立完备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备以及一步步的树立是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先决条件以及保证。通过对企业合同的整顿,确定要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签订、实行以及运行的整个过程;加强企业合同全面性掌控;一步步产生一种存在流程化以及体系化的和企业本身相符合的合同管理体系;使企业合同管理的详细运营有根据以及参考。

  4、加强企业工作者的教育训练

  企业合同签署能不能够达到成功,企业合同管理危机可不可以成功防御很多状况中决定在于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者和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思想以及素养强度。因此为了让企业合同管理可以成功使用一定要对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者以及基层工作者展开详细的教育以及训练,让工作者可以熟练的掌握以及控制和企业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签订合同的详细步骤技能经验,让企业合同管理有关的全部工作者可以拥有优秀的企业合同危机预防思想,因此让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能够更优秀的施行。

  三、企业合同管理体制

  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树立以及完备是要求时间以及事实的一步步发展产生的,这种体系的树立不只要求法律体系的有关完备,更要求企业以及社会的高度注重,唯有一起共同的进步才可以协助让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进入一种越来越优秀的方向上。

  【参考文献】

  [1]耿晓阳.对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探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xx,(9):216-216.

  [2]苏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动态化探究[J].大众科技,20xx,(1):85-86.

  [3]张海容.国企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性探究[J].新经济,20xx,(5):71.

  作者简介:马秀琴(1981-),女,籍贯:湖北黄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岗位。研究方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探究。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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