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5 13:35:30 合同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3

  为规范合同管理,预防风险,在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总经办,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同管理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或销售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合同管理部初审,再按流程送审;

  2、特殊/重大合同,合同承办人或合同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交分管领导或合同谈判人员继续完善合同内容,修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合同管理部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合同管理部需评审重点

  A、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B、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C、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服务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D、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财务部门需评审重点:

  (1)、明确付款方式

  (2)、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

  (3)、原则上以先提供发票后付款,如特殊情况,收款方需按收款金额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进行收款

  (4)、财务在付款时,开出的支票需对应发票上的单位和合同单位一致

  (5)、是否载明合同单位的开户行及账号

  (6)、合同的'计价原则是否明确,合同款项支付原则是否明确(含履约保证金、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质保金等)

  3、生产部需评审重点

  (1)、确定合同报价所含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

  (2)、明确款项支付流程和时间节点

  (3)、明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验收要求及处罚办法

  (4)、材料合同的报价(三家以上)比对表、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计量规则及要求

  (5)、合同中质量安全标准能否满足或达到

  (6)、公司资质能否满足承包范围要求

  (7)、能否按期完成

  (8)、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9)、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单位简介;各类、宣传资料;各类电话、手机号码等通讯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联营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管理制度4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置业顾问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向客户讲解具体合同条款。

  第二条、作废的合同一律退还客服部销毁,合同由客服部专人保管实行领用制。

  第三条、合同正式签署前,须向客户解释清楚每一具体条款,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四条、正式合同签定前须先落实该房是否可以销售,无误后才能签署正式合同。

  第五条、合同所指价格为折后价。

  第六条、合同填写完毕后,须先自查一遍,无误后交客户审查。

  第七条、请客户签字后,将合同送客服部审核无误,再送公司签字盖章。

  第八条、不得在合同中体现公司未落实的优惠条款。

  第九条、客户应为交清首付或全部房款,并明确;配套费用的交款时间后方能签正式合同。

  第十条、补充协议须经公司认可。

合同管理制度5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经总经理或受权副总经理批审。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职责人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合同金额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某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某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某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某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7

  一、结算工作流程

  1、由合同乙方(承包方、供货方)在合同约定内容(含补充合同)全部完成后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或主办部门出具的履约办结书面证明后方能书面申请办理合同结算,书面申请需附结算一览表和相关结算签证资料,申明在结算申请表外无任何遗漏事项,若有遗漏即视为自动放弃结算权利。

  2、由合同甲方(发包方、采购方)或代甲方合同主办部门负责签收结算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告知申请人有关结算办理须知。

  3、合同主办部门(工程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或项目公司;行政部或项目公司综合部;采购部;其他相关主办部门)接收乙方结算书面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含补充合同)内容对申请人提出的结算事项合同内承包工作内容、实际完成数量、履约完成时限、合同外签证增减等进行逐一核实并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并附结算申请、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递交至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

  4、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签收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和相关资料后按公司规定进行审计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和申请人须配合做好抽查、征询工作,合同造价部完成审计后填制下达《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至合同主办部门。

  5、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无异议,即可办理支付流程。

  6、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有异议,由主办部门将无异议部分按1.5条流程OA提交《合同结算审批表》先行办理。对有异议事项与申请人进行初步协商并拿出部门处理意见提交合同结算专题会议讨论(分管领导、主办部门、合同造价部、申请人参加、总经办秘书记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审核工作要求

  1、可能影响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申请人邀请的各类消费活动或收受礼品、礼金。

  2、合同主办部门接收申请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必须填写《结算资料交接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3、凡参加审核的人员必须熟悉了解送审资料和认真对照合同条款,必要的须进行施工现场或实物勘察。

  4、对上一程序部门审核有不同意见时,可召集申请人、主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会商,尽量在签署审核前就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几方人员书面签署的《合同结算审核会商纪要》,提高工作效率。

  5、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进入司法程序。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三、部门工作说明

  1、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需对送审的合同结算事项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合同结算计算书或相关计算式,拟写初审意见,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按项目编号)交主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下一程序。

  2、合同造价部门成本专员签收后认真查询相关图纸、资料、合同,核实清楚无误后方能编制《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按项目编号),合同造价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至合同主办部门。

  3、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分类:

  (1)施工劳务分包、消防暖通工程、场平土石方工程、景观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水电气配套工程、人防工程、节能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等施工合同。

  (2)工程材料设备合同(钢材、水泥、砂石、商砼、水电设备材料、装饰材料、门窗、电梯、成品栏杆、机具设备租赁、成品烟道、无动力风帽、监控设备、门禁系统、道闸系统、其他零星材料)。

  (3)设计、勘察、监理备案合同、沉降观测、资料编制、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总承包备案合同。

  (4)造价咨询备案合同、造价审计咨询、造价劳务服务。

  (5)环评、水保、节能评估、白蚁防治、防雷接地、工程强制保险、农民工工资担保、劳务承包备案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安措费等其他前期工作费用缴纳退费。

  (6)策划咨询、推广宣传、广告制作。

  4、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经理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地所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外地项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5、分管领导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副总经理。

  四、资料归档办理

  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后,由合同造价部成本专员参照公司档案资料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存档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向档案员提交存档资料和电子版,档案员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五、结算所需资料

  1、结算报告和合同复印件;

  2、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竣工图(应严格按国家、行业的规范、标准进行绘制)和有关签证资料;

  3、开工通知、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评定书、竣工报告等;

  4、工程招投标过程和工程施工中往来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明确具体的现场施工情况和施工工艺)及其报审表;

  6、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

  7、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

  8、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

  9、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0、各种设备材料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加工定货合同(或确认价);

  11、工程安装调整试验合格报告;

  12、咨询类成果(施工图审查意见、地勘报告、环评报告等)复印件;

  13、拆除工程量签证单、拆除原始照片;

  14、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5、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6、工程领料单和退料单、调拨单;

  17、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原始材料凭证复印件;

  18、策划、推广成果复印件或原件,室外广告发布照片。

  19、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相关的'资料佐证。

  六、不予结算事项

  1、结算资料不完整,结算书所依据的资料不完全反映出现场实际情况,审核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不充分。

  2、竣工图没有全面体现工程实际情况,部分关键数据没有显示,甚至在相对施工图有较大改动的情况依然直接以施工图代替竣工图或在施工图上做简单更改,使图纸面目全非,无法计算;

  3、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缺少变更通知及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所签数目、不实,少数设计变更和签证数目明显过大,缺乏真实性

  4、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

  5、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有关人员变动大,没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资料丢失有些只口头更改、承诺,事后未及时办理签证单,杜绝做“回忆录”办理结算。

  七、结算控制重点

  1、结算资料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套用的定额及结算综合单价是否正确

  4、各项收费是否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或现场核价计算。

  6、设计变更造成的合同价调整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若设计变更需办理调差支付,需同时计算增减工作量。

  7、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结算的情况,例如: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返工的项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项目,及施工单位现场用工等。

  8、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价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9、凡是不宜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并清晰描述完成工作内容,现场旁站签证完备。

  10、现场签证费用应及时处理,以免由于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1、在办理签证单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合同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12、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负责人或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

  13、工程签证单甲方要及时备份,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自行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经营

  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贷款调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贷后检查。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贷款总结评价。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资产质量。按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总行根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授予其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行转授

  第四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有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

  第四十四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

  第九章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条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开户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五十四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五十五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开户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十章贷款管理电子化

  第五十六条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制定,并组织开发统一的贷款管理信息采集、传输系统。逐步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第五十七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按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及时上网传输。第五十八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作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借款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款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

  (六)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第六十条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贷款主办行制度。

  第六十三条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十四条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行担保贷款。

  第十二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开户行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第六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业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9

  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六、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八、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十、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十

  三、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制度10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公司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八、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总经理负总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合同管理制度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管理原则

  (一)各类合同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办事。

  (二)合同是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参与合同订立、实施和管理的部门及个人必须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坚决维护学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实行的原则是: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合同管理归口部门是行政办公室。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与实施。

  (四)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合同签订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文本应做到条款清晰、标的准确、责任分明。

  (二)合同的审核:合同由要约事件的责任部门委派专人初审,并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合同要约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学校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合同,并将修订稿报送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报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顾问进行复审,经复审通过后,履行会签程序。

  (三)合同的会签:合同提交领导审批前,必须实行严格的'会签制度,未经会签的合同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审批和对外发送。

  1.会签程序:合同文件首先由合同要约责任部门进行初审会签,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报送行政办公室;其次,由行政办公室按照公司领导指示确定应会签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最后,会签单返回行政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公司领导。

  2.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序,会签部门应认真审阅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约责任部门在收到不同会签意见,认真研究后将研究结果通知会签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送至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将合同报送至合同管理科,进入送审批准程序。

  3.部门会签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合同的签订:行政办公室负责将公司合同审批单、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会签单提交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行政办公室将合同审批单、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备案,必要时还需交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科备案。

  (五)合同发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机密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控制发送,

  非责任部门不得持有合同文本。对外因工作需要发送合同文本时,必须经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合同管理制度12

  1目的

  本程序明确了本公司与业主(客户)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工作流程,以保证合同的需求已明确并为双方所接受,公司具有满足合同需求的能力。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财务部和住宅管理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3.1gb/t19002-iso9002 4.3

  4相关文件

  4.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4.2《业主公约》

  4.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

  4.4《深圳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

  4.5《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6《大厦入伙的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

  5.2物业管理处负责办理房产交接、验收、服务跟踪手续

  5.3财务部负责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收取

  6实施程序

  6.1根据相关文件和物业管理方案的具体要求,由经营部起草物业管理合同方案,其中包括双方责权、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6.2物业管理合同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审后,确定正式物业管理合同,并作书面评审记录。

  6.3经营部根据市场情况、成本预测及有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6.4经营部同业主(客户)正式签定住宅物业管理合同。

  6.5财务部负责办理业主(客户)缴费手续。

  6.6物业管理处负责与业主(客户)进行房产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

  6.7当合同发生修改时,由经营部将修改方案交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审,形成合同修改方案,并作好书面评审记录。

  6.8对于已成立了业主管委会的和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将按以下程序运作。

  6.8.1对于已成立了业主管委会的,由经营部将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报业主管委会讨论通过,如未获通过,则按上述6.7程序评审。

  6.8.2对于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由经营部将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征求业主意见,按多数人同意,则为通过办理。如未获通过,则按上述6.7程序重新评审。

  6.9将已获通过的合同修改方案,以书面形式确认,经营部负责将更改后合同发至相关部门。

  6.10合同原件由经营部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7质量记录

  7.1物业管理合同

  7.2合同评审记录

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管理制度14

  合同管理制度

  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定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同组织评审。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严禁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无代理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

  4、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

  5、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项目部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违者依法惩处。

  6、合同必须按规定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须取得会审部门书面签认。

  7、对外签订的合同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文函资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领导;所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及时提供给同级财务部门。

  9、合同管理实行三级归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决策和处理工作。

  11、对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和设备购买、租赁等合同签订,应参与和监督,并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

  审核:编制:

合同管理制度15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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