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书

时间:2023-03-20 08:44:36 协议 我要投稿

保险协议书(合集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协议书(合集15篇)

保险协议书1

  甲方(委托人):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住所:

  电话:

  甲方因与发生的纠纷一案(金额为),委托乙方律师代为办理本案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朱尔特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理该案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就本合同项下纠纷,甲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以下第( )项法律服务:

  1、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2、作为甲方代理人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

  3、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活动;

  4、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5、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执行活动;

  6、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为甲方办理律师见证业务;

  8、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险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于二○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现就其中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协议书如下。

  一、据乙方反映,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已全部由其他单位缴纳(即乙方为协保人员),故其并不需要甲方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实际上甲方也无法为乙方缴纳。

  二、经乙方要求,甲方将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再代扣代缴原本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并将该部分作为乙方的收入直接发放给乙方。

  三、鉴于此,乙方承诺不得再要求甲方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或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且,由于不缴纳袝保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反悔,要求甲方补缴纳或被有关部门要求按规定补缴的,除需经甲方同意且客观上可以补缴外,乙方需向甲方退还直接发放在其工资内属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后。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的工资内扣除。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书为准,未尽之外,以《劳动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协议书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协议书4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___费率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

  营业部_____

保险协议书5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帐户,各险种要单独建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责任自负,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相互支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双方是否继续续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时,必须做好代办事项的善后工作,应提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协议书6

  甲方:___公司

  乙方: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现在处于失业状态,没有与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失业期间,由甲方为其代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负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自20__年8月开始,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若乙方没有书面通知甲方其与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视为乙方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2、乙方以现金形式按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乙方预计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含企业负担部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为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于甲方预先扣除的款项有异议,应在扣款之日起次月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4、乙方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想办理转移手续时,应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由甲方为其办理保险终止缴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失业期间委托甲方代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甲方除收取发生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代理。甲方还承担了由此产生的用工风险。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协议书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按国家政策为乙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乙方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经甲、乙双方友好充分协商,就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自愿放弃甲方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2、如乙方日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让甲方为其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方都将不予补缴。

  3、因乙方自愿放弃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是经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保险协议书8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 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2、 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务费,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 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户名 ,账号,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5、 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利;

  6、 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 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

  8、 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 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 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 其他事项:;

  12、 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 乙方:

  法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保险协议书9

  一、保险公司理赔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1、如果支付给对方赔偿金,应当详细列明该赔偿金包括的项目,比如医疗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绝不何只写支付对方赔偿金多少钱,以防日后对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诉讼。

  2.通事故赔偿协议必须约定,赔偿方支付了赔偿金后,对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继续要求赔偿。否则,你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受害方必须牢记:让对方在协议书中,标明赔偿的具体金额、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保险协议书10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脑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协议书11

  第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

  第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1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搬出房屋,则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___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1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___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1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1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1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11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1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1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_________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17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保险协议书12

  甲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_X驾驶的车牌为“___”货车相撞,致_X受伤。_X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_X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6180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协议书1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协议书14

  甲方:

  乙方:_________

  根据《xx市失业保险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协议书15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无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提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总体框架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根据双方保险合作深度,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更优质的互动服务:配件价格、喷漆工时、玻璃价格等。

  4、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二、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与乙方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兼业代理协议,乙方在销售相关的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应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于次日上午点前可将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经销商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方应在乙方经销商店免费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和出单功能。

  7、甲方向乙方经销商代理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月结算。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采用法规统一比例,交强险为_______%,商业车险为_______%。甲方应按时根据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如果年度因保险监管要求手续费率有所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9、信息提供和沟通: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

  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理赔服务合作

  乙方为甲方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一切事宜均以第一次序优先处理,甲方为乙方提供绿色通道的服务模式,指派理赔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赔案“并发式”处理,同时启动多环节事故处理流程,缩短工作时间。

  (一)出险报案管理

  1、甲方提供24,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救援和接待服务。

  2、客户出险后乙方可为客户拨打上述电话代为报案,顾客亦可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

  3、如顾客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甲方的电话服务中心在接到报案后以电话或者短信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甲乙双方一同进行现场查勘和施救等;对于无需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出险车俩,甲方应将客户直接指引回乙方店内进行定损。

  (二)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保险客户提供理赔时限承诺。快速理赔的具体时间标准为:

  四、事故车的派修和维修

  (一)甲方在接到属于在乙方店内投保车辆报案后,负责向出险客户推荐乙方为首选维修厂家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出险客户信息,由乙方负责和客户的具体联系。

  (二)甲方将从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乙方经销商的回店维修率:

  1、对于在乙方经销商承保的客户,甲方做到100%推荐回原店维修,并且使用原装备件。

  2、对于非经销商承保以促进双方业务的合作与发展。

  3、乙方应协助甲方有效控制客户的骗保行为。

  (三)甲方承诺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不低于_______年乙方签单保费的_______%,若甲方未达到上述比例,仍需按上述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甲方同意配件价格按_______价格作为保险事故车辆的理赔定损依据,乙方应为甲方查询相关价格提供支持和解释。

  1、事故车辆开始修理前,甲乙双方须会同被保险人或车主三方共同就修理工时、更换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增加或更改的项目,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和被保险人,待共同确认并在定损协议中注明后,方可增加或更改。

  2、配件价格价格不下浮,扣1%残值。

  3、底盘、搁油底壳事故客户到店后能追述现场的,客户车辆不需返回事故现场。

  4、车损在元以内的单方事故,案件属实情况下可免追溯现场。

  5、喷漆工时按下表操作:

  注:(1)单独玻璃破碎:有零件号的辅料按配件价格定损,其他辅料双方协商确定;损坏的玻璃为福耀玻璃,则按福耀玻璃定损。

  (2)喷漆5个面以上(包含5个面),油漆工时按9折定损,划痕险按9折定损。

  6、钣金工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单独玻璃破碎:

  (1)单独玻璃破碎,按福耀玻璃价格定损;

  (2)是否更换胶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换下的胶条可由甲方回收。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的代理或其他行为,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甲方应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应达约定比例,否则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7、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兼业代理人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告知;

  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乙方所代理的保单出现理赔事项时,乙方应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7、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由对方提供为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信息。

  2、前项规定之保密义务至本协议书终止后仍然有效。但是,经书面证明属以下各项情况时,甲乙双方无须承担前项规定保密义务。

  a、信息提供时一方己拥有的信息;

  b、信息提供时己周知的信息;

  c、信息提供后,非因自身原因己周知的信息;

  d、信息提供后,因第三方未尽保密义务而合法获得的信息。

  3、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将其归还给资料提供当事人。

  七、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若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本合同地位转让、转移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进行任何处分或担保。

  八、分离独立性

  本合同中的任意一项条款若被法院或其他正当权利机关及保险行业协会认定为违法、不能履行或无效的情况下,仅视该条规定无效。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立即将该无效规定更改为有效规定。

  九、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经乙方同意后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程度轻重,经甲方同意后扣除相应保险费,变更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若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中止、解除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一方发现对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合同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书的释义、适用或实施而发生的所有纠纷。

  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为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对原合同无任何疑义或不需作任何改动的,原合同可自动延续至续签合作协议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章)确认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乙方:无锡汽车

  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签约人:签约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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