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状(精选11篇)
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很多纠纷都会选择在法庭上解决,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执行异议答辩状 1
答辩人:___公司
住所地:___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___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上诉人不认可原判决,则依法应提起针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否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赋予的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权,实属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___年6月30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2
执行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___,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北里。电话:___
被答辩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主任。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___)京02执64号执行裁定书》实施了划扣执行款而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于实体法无据,应予驳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划扣执行款措施合法,有利尽快完成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侯瑞昌与被答辩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一审判决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民事诉讼案,业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_年12月4日作出(20___)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给付答辩人侯瑞昌赔偿款人民币伍佰万元。后因答辩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___年12月30日作出(20___)高民再终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承担支付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赔偿费500万元的义务,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该案申诉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辩人仍未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2、20___年1月12日,答辩人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_年1月26日作出(20___)京02执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冻结、划拨被答辩人资金,或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用于执行。
3、20___年10月,全国最高法院民庭提审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义法官承诺:庭审前北京市民政局领导已明确表态,民政局一方会尊重并服从法院的判决。被答辩人如今却拒绝服从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证明其再一次欺骗了全国最高法院。
4、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于实体法无据,没能举出二中院执行局的划扣执行款违反了哪款法律、法条,是无理缠诉。
5、被答辩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划扣专用存款账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只有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才能成立。《暂行办法》是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等单位共同出台的文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其性质充其量只是个规范性文件,不是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划扣行为是合法执行行为。
《暂行办法》内容中没有涉及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划扣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内容。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以加强银行资金账户的管理。很明显该文是为了规范被答辩人的财务行为,其实施的对象是被答辩人,其约束的是被答辩人,是被答辩人应该遵守的'财务规定,并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规定,更不能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对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___)高民再终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且答辩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具有合法的执行力,因而答辩人的权益获得了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内容实现的保障,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划扣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下,贵院划转被答辩人的5087400元维护了司法判决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6、被答辩人名下拥有1700万元以上的所有者权益,北京二中法院执行局划扣508万元执行款后,其净资产尚有1200万元以上,属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被答辩人声称划扣了其基本建设账户资金。
该账户是被答辩人名下的资产账户,是其套账总资产中的一部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法院在该类资产账户中强制执行划扣款。
该账户分项是其筹资资产户,在自有套账内筹资账户中的短期拆借是财务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执行局于20___年2月18日划扣508万元强制执行款,等于使被答辩人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对自有套账内的筹资账户形成了短期拆借,属于自有套账内分项账户之间的内部拆借,使其减少了套账内总资产额而已(法院划扣执行款额等于总资产减少额)。
由于被答辩人拥有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是划扣508万元执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万元的净资产中紧急调剂,尽早还清508万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减其所有者权益总额用于还其筹资账户拆借款,仅自我调账即可,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本无碍。
另,基建支付款常规是每月支付一次,该筹资账户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平均成12个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辩人及早平账508万元短期内部拆借款,完全不会影响基建项目的正常运行,故,二中法院执行局在其套账内总资产中划扣强制执行款完全合法(详见《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资产情况表》)。
再,二中法院执行局实施划扣执行款至今已达12天,被答辩人不在其1700万元的净资产中紧急调剂,尽早还清自有套账中的508万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账,反而是于实体法无据的提出执行异议,是栽赃二中法院执行局依法划扣行为,仍属坚持抗拒强制执行,属于无理缠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并请贵院支持尽快强制执行。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20___年3月1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3
答辩人:王______,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___县城区抬头街___号。
被答辩人:薛___,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___省___县___镇___路。
被答辩人:景____,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___省___县___镇___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___)_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20___)_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20___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20___年__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
因为答辩人是于20___年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20___年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
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___省___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起诉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挡、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___为世瑞房地产公司___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王___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
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子女不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20___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20___年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三、___县法院(20__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是对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的审理,根本不属不动产性质的.专属管辖。即使存在管辖问题,被答辩人在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又有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执行程序中又如何审查诉讼中的管辖呢?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__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______
20__年3月3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4
答辩人:彭________,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________省________人,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市________煤矿生活区________号。
被答辩人:欧阳________,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________省________人,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________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_____)攸法预执字第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_____)攸法预执字第________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_____)攸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________”、“执行标的物不是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________创办的________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________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________在________市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_____年12月17日,欧阳________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________号的一栋房屋及________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________、欧阳________、欧阳____________继承。其中被答辩人欧阳________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万元)。在调解书中刘________、欧阳________、欧阳____________均是被告,也就意味着三被告连带(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偿还答辩人的债权。
2、在本次执行异议听证前,答辩人找到旷________(原________村精细化工厂,现________________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________(原________村精细化工厂股东)、姜________(与被答辩人欧阳________父亲欧阳________很熟,其老婆曾在原________村精细化工厂任会计。)了解现________________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公司)欧阳________名下的股金来源时,三人证实欧阳________在________公司的股金是其父亲将原________村精细化工厂与________公司合作并整体搬迁而产生的。换句话说,________公司欧阳________名下的股金就是欧阳________的生前遗产,且该份遗产已由被答辩人欧阳________一人全部继承。
因此,在执行阶段的执行裁定书将被答辩人欧阳________列为(直接变更主体)被执行人并将她在________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万作为执行标的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_____)攸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调解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5
答辩人:____________,女,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许________律师 河南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女,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虞城县人民法院(____)豫____________执__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豫____________执__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____)豫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过程中,法院依照执行程序作出的执行处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裁定书是法院依法执行行为,是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的正义之举,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当行为。
二、被答辩人对被执行房产阁楼不在执行范围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____)豫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写明了执行标的物是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栋____单元____层____号,该房产属于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为追回被答辩人所欠债务,向________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案房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产,经法院调查查明涉案房产阁楼与该房是一个整体,阁楼也没有单独的房产证,因此阁楼属于该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毋庸置疑,查封范围自然包括阁楼。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应当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答辩人一味逃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行为。退一步讲,被答辩人明知阁楼另行购买而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说明,因此其有隐瞒财产的故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答辩人直至涉案房产被依法拍卖后才提出所谓的异议,这是典型的烂诉、缠诉行为。因此,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本案涉案房产依法律程序受法院委托由河南________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证明,本房产评估价格万元,变现价为万元,建筑面积单价为3220元/平方米,据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不包括阁楼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当时________县房地产市场平均价在2600元/平米左右,正是因为涉案房产包括阁楼,评估意见书才出具评估单价为3220元/平方米,这一评估报告意见远远超出当时________县房地产平均价格,该事实足以说明评估意见书事实上已经把阁楼价值计算进去,被答辩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评估意见书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其重新评估阁楼的主张完全是无理取闹、借故拖延偿还债务的侥幸心理,假如法院采纳被答辩人的无理请求,不仅会损害答辩人的合法债权,也会浪费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
三、人民法院拍卖程序合法,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完全依据《_民事讼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无不当之处,被答辩人主张其未收到《评估报告》的理由不成立,自被答辩人接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后一直故意拖延、逃避债务,拒绝履行(____)豫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答辩人被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后被答辩人借口不在家而继续故意拖延,拒收法院出具的各项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把所有无法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都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包括《评估报告》也以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被答辩人所谓没收到《评估报告》的主张错误,被答辩人所谓超过异议期也是其自己故意所致,是被答辩人自己放弃异议权的表现,过错方是被答辩人,而非法院,更非答辩人。因此,人民法院正当履行了应尽的职权,执行程序合法。
四、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____)豫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____)豫____________执__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执行,俗语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本案自答辩人于____年10月申请执行以来,已经历时一年有余,被答辩人不仅有财产不清偿债务,还处处设置障碍,迟滞执行程序的合法进行,以达到长期占用答辩人资金的非法目的,事实上被答辩人于____________年____月份在________县____________小区南门东旁投资开设一家红酒酒庄,该事实说明被答辩人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不履行,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不仅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犯了_法律权威。因此,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继续执行本案。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____)豫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____)豫____________执__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规定的内容,并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20________年3月3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6
答辩人:___
住所地: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___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______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约定在答辩人施工地点交货,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沃尔玛广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7
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诉____合同纠纷一案,被告____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____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___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____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8
答辩人:___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___市___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___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___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dquo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___区人民法院为被告___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___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___市___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市___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9
答辩人:___
被告:___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20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___市___区___街道___村,___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时间:___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答辩状 10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由于申请人住所地位于______,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加之原告_________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合同,目前本案未经审理,不能判断_________公司所述的真实性,故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 1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诉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______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______市______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______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______的户籍所在地______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______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______区居住,______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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