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状

时间:2023-03-22 08:19: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行政复议答辩状8篇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法庭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复议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复议答辩状8篇

行政复议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省物价检查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现就__________地区医院不服答辩人对其乱收费的处罚决定,提起复议一事,做出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告__________地区医院超标准收取抢救费、住院费是价格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我所已收集有关证据在案,证实该院在1999年8月27日已收到省卫生厅__________卫计函203号文件;该丈件第八条重新规定了全省医疗部门抢救收费标准,该医院本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但由于医院领导人物价政策观念淡薄,仍按原标准超收抢救费。

  申请人__________地区医院不执行省卫生厅__________卫计函203号文件,超收抢救费是客观事实,不容置疑。不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造成违法事实,就是价格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自当全部没收。总之,原告在复议申请书中妄图把主观动机问题和本案性质问题混淆起来,企图否定超标准收取抢救费、住院费的价格违法事实,借以达到其逃避法律责任之目的,是不能容许的'。

  二、复议申请人__________地区医院自立名目收取陪人费,应当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1999年8月16日以前均未制定陪人收费项目和标准。省卫生厅[1995]43号关于“陪人要用医院卧具者,另收陪人费”的规定,其核心是租用卧具者才能收费,陪人不租赁卧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以“陪人收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纯属自立名目收费,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7款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我所在调查中对该医院收取的所谓“陪人费”本应依法全部没收,但申请人多次请求从宽处理,才未予全部没收。从宽处理,并不是认定此项收费合法,然而原告却以此为理由企图否定收取陪人费的违法性质,纯属诡辩。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超标准收取抢救费、住院费、自立名目收取陪人费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我所根据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实事求是的,原告在复议申请书中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决定,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此致

  __________省物价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2

  答辩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庞建军 局长

  被答辩人渭南市临渭区某某村一组

  负责人 刘某某 组长

  答辩人因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在今年的五月份,我局接到某某村一组部分村民的举报材料,称所在村组组长刘某某以搞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随即,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我局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被答辩人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占用土地9。642亩,从20xx年3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45间房屋。虽被答辩人称持有临渭区城建局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批复,但至今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答辩人具有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擅自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明显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并且 针对被答辩人的行为,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故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与处罚,适用上述法律十分准确。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客观存在,且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村民强烈要求“还我耕地,我们要生存”,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退还耕地,拆除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该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答辩人之所以作出以上处罚,根据规定,退还土地,拆除房屋,恢复耕地是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改变适用;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适用最高限作出罚款,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动机、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适当。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罚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罚决定书》。

  二、赔偿经济损失236万元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称,其在新村规划建设中的经济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行为有密不可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还认为,如果没有答辩人的批准和失职失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绝不会仅凭“新农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占用本村土地为村民建房。答辩人认为,对被答辩人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我局至今没有作出任何批准用地手续,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答复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失职失查行为与其损失有关,答辩人固然具有检查违法用地的职责,被答辩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归结到行政机关的未及时检查。根据其推理,任何一个杀人的受害人都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这样岂不滑稽?正是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己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答辩人不可能承担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因_________对答辩人作出的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复议机关)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_________份。

行政复议答辩状4

  答辩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_市______区_____桥______号;

  针对复议申请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进帐,现提出以下答辩:

  第一,______有赌博故意,其蓄意赌钱是客观事实。

  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其玩麻是"聊天解闷,打发时间",这是其有决掩盖事实。事实是,______月_____日中午_____从外地回来,因手头赚了些钱便想赌博,于是喊____等人过来,先喝酒,后摆桌子赌博。这一事实有当时同赌的李_____为证。______在接受问话时曾说,______刚回来,就喊我过去打麻将过过瘾,我说别打太大还可以,多了就没钱。______说打的太小没意思 。这说明_______当时想赌博赢钱,根本不是所谓的"聊天解闷"。

  第二,________有赌博的事实。

  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玩麻将时只用了"一块八毛"的"硬币毛票",以方便算输赢,这也是在掩盖事实,推脱责任。事实是,_____月_____日下午____等四人共用赌资____多元,其中_____赢了____多元,_______输了____元,其他二人一人赢____元,一人输____元。以上事实有____和_____接受问话进的陈述为证。这说明_______所说的`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那天四人在赌博时听到敲门声后匆忙把钱收了起来,只留个别小票迷惑公安人员,以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_____的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的要件,本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_______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致________复议机关

  附:

  1. 作出拘留决定的材料一份;

  2. ________、______的陈述各一份。

  答辩人:_______省_______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5

  答辩人(第三人):__,男, 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_省__市荔城区_镇__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_____,联系方式: _____。

  __省_有限公司因不服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 []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 []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郑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答辩人系申请人聘请的架线工,自_年3月开始上班。_年12月26日上午,答辩人受该公司驻仙游项目部指派与__、_等该组成员一起前往242县道仙度路书峰口往大济镇方向约300米处进行电信光缆施工架线,约上午8点50分许,答辩人郑__在操作滑板(通信专用滑车工具)在离地面约4-5米高的`钢丝索上滑行搭设电信光缆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导致答辩人受伤。因此答辩人是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导致的受伤,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答辩人_年12月26日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答辩人在受伤之后被送至仙游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__市__医院治疗,申请人仙游项目部经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医院进行探望和协调。__市__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上都记录答辩人受伤是由于入院前4小时余不慎从高约4米的脚架上坠落致伤。上述事实可以印证答辩人是由于进行架线工作时而导致受伤。

  再次,在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亲属也多次与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等人也认定答辩人是在进行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疑问。

  综上,答辩人系申请人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架线工作时受伤,是在履行职务时因公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请人颠倒黑白,否认上述事实,是为了拖延时间推卸责任,是恶意的行为,没有一点社会责任心。答辩人请求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6

  第三人: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xx年】第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___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7

  答辩人: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市__县__镇(街道)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

  被答辩人:__铝管加工厂,住所地:___经济开发区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

  第三人:__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省__市__县__镇(乡)__村。现暂住__市__县__镇__村。

  因被答辩人(即行政复议申请人)__铝管加工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_社工认[ ] 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根据被答辩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诉称:"第三人___系醉酒致伤,不应认定工伤"。但在调查核实时,该厂领导只说他平时经常喝酒,并未说他醉酒上班。而"喝酒"与"醉酒"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答辩人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曾向被答辩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答辩举证,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醉酒"的有关证据。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辩人说第三人系"醉酒致伤"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二、答辩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经调查,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第三人在操作电锯加工产品时,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齿轮割伤。以上事实,有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以及工伤认定经办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答辩人认为,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第三人违章操作致伤,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的原则,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无不当。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负的工伤补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请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结论。

  此致__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8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机关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针对复议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复议机关)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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