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时间:2023-09-06 09:46:15 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9篇【优】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9篇【优】

公司合同 篇1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充满活力的猴年已匆匆而过,同样充满机遇和挑战的鸡年已悄悄来临,今天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来了xxxx年经济责任目标合同签订会的隆重召开。xxxx年公司下达给我们润浦型钢销售部的总体目标是:销售确保亿元,争取亿元。其中:型导轨毛坯销售万吨、叉车型钢吨、斜腿槽钢吨、集装箱槽钢及其它型钢吨。作为销售部的签订代表,我深感任务艰巨,压力之大。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提出的科技创新年、精益管理年、效益满意年的要求,同时紧紧围绕公司提出的实施四大目标、完善四大机制、制订四项措施的整体发展规划,为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给我们销售部的任务,我们准备在新的一年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认识,锐意进取。

  尽管我们刚涉足该行业,但xxxx年我们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销售数量吨,销售收入达万元。另外我们还摸清了公司各种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及大部分客户的货源、价格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我公司年的产品构成、产品价格、营销策略等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对于xxxx年,我们可以说是取得了一点微薄成绩,但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深知自身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的许多问题和不足。对此,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认真对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干部组织纪律、工作表现及思想素质》文件精神,深刻查找自身工作作风,能力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查自纠、自我反省,自加压力、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努力拼博的准备。

  2、具体落实销售计划。

  对照公司下达的年的销售计划目标,再根据销售部内部人员构成进行指标分解,直接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制订相应有效措施加强控制,并落实到月度计划性客户。在计划分解的同时,制订相关落实措施,即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要求和管理,一切以实绩和数据来衡量他们的工作能力。对个月内工作没有起色,又拖销售部后腿的业务人员,拟准备采取强硬手段,作辞退处理。并及时物色人才,补充新鲜血液,充实销售队伍。另外,业务员每次出差回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汇报。规定每x月x日召开一次销售例会进行分析产品销售情况、交流产品销售经验、分析市场动态、预测价格走势、通报销售业绩、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3、努力拓展销售区域,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

  销售是企业第一车间,销售业绩的'好坏从某种程度来说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xxxx年,润发机械公司的产品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们的销售量,但我们销售部所有人员在思想绝不能有丝毫的信赖性,在xxxx年我们准备在巩固以前老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

  另外我们还将对所有客户按照信誉、进货量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分,进行严格的、、等级分类,对xxxx年度进货总量大、计划稳定、汇款信誉好的大客户,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对已开发的产品及数量上未供足的客户,作为重点发展对象,组织好攻关力量,用足时间打攻坚战,以确保计划的稳定性。

  4、一手抓销售计划,一手抓货款回收,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销售产品和回笼资金是销售部的二大职责,缺一不可,公司已对销售部货款回笼方面制订了严厉的责任制度。我们销售部全体人员一定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应收款压到最低限度,必要时将采取薄利多销,全部现钞的营销办法。

  5、开拓思路,积极发展代理商。

  在确保导轨毛坯销售总量的情况下,积极开发附加值高的产品销售渠道、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作贡献

  6、加强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观念。

  一定做到身在其位,必负其责,不回避问题和矛盾、敢于负责、敢于碰硬,一切紧紧围绕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从实际出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自己份内的工作抓落实,求效果,充分发挥“四千”、“四万”的吃苦耐劳精神,坚决以“成功的人找方法,失败的人不找理由”的工作要求来衡量自己的工作质量。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销售部将以崭新的面貌展示在大家面前、并争取以更好的佳绩回报公司领导以及全体员工对我们的信任和期望,确保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及任务。为润浦型钢公司的兴旺发达,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和智慧。

  最后,向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新年快乐,虎年大发!

  谢谢大家!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河南神火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议,双方就实习期间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及考核

  实习时间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甲方根据乙方实习期间的工作和个人的素质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录用其公司员工。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学专业及特长,安排乙方在****从事***工作。

  三.实习管理

  1.甲方为乙方提供实习场地及实习相关条件;

  2.实习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日常生活管理,实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实习表现.出勤.遵守矿规矿纪情况做出考核鉴定。

  3.实习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10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班中餐规定,享受每工5元标准发放,其他福利等我单位职工;如果实习期内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实习协议书》,不予录用。

  4.实习期间乙方应遵守的规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规定;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如有违反规定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对于不能遵守相关制度的学生,甲方告知乙方和说明原因后,有权解除《实习协议书》,不予录用。

  5.乙方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的伤害或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实习的工种.岗位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2.甲方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实习工作;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的,由甲方负担,按国家规定进行赔偿。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1.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2.实习期间乙方如违反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或单方即时解除协议,终止乙方在甲方的实习。

  3.实习期间乙方在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与甲方解除协议。

  4.实习期间乙方有第三条第五款情况,协议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司合同 篇3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宣传本公司业务,委托乙方印制业务宣传彩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整理所需材料,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文字资料。

  二、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意愿的'设计样稿。甲方有权对稿件的设计和完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建议、意见(包括传真在内)均采用书面形式交流,双方必须签字。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有关资料,乙方单独进行成品制作或私自举行的宣传活动,均视为违法行为。

  三、 甲方委托乙方印制***公司宣传彩页,共计印制7300份,每份2元。

  四、 乙方如不能及时向甲方提供产品,或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

  五、 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交货,交货后甲方十日内一次性结清乙方宣传费用。

  六、 甲方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若甲方未能及时付款,则须自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合同总额的20%)

  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八、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日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5

  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保守信用,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订购甲方经营的以下品牌商品:

  第二条、关于商品质量及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和统一。

  4、价格以甲方供货之产品的正式报价单(加盖甲方业务章)为基准,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指导价格体系进行产品销售。若出现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销售价格,将视为扰乱市场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享受的支持和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如产品进行调价,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加盖甲方业务章)通知乙方,乙方应依照行文内容再限定的时间内对产品进行调价。如不配合,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享受的支持和费用。

  第三条、结款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1、 款到发货。即乙方根据所需货物品种及数量,将同等货物价值的货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预先向甲方支付订货款,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给予发货。

  2、 货到付款。即甲方货物送到乙方,乙方收货人员签收无误后,乙方在三日内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付清货款。

  3、 乙方转帐时必按甲方合同所指定的公司账户及账号转账,除甲方指定的其它账户账号,甲方一律视同未收到货款。

  第四条、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甲方送货,同城运输的,由甲方负责直送。

  2、甲方代运,甲方选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委托承运单位发货,力求装足容量货吨位,以节约费用。

  3、乙方自提自运,乙方自行提货的,应持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自提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有关自提要求。

  第五条、交货及责任相关规定:

  1、乙方委托甲方代人办托运的,自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视为甲方交货。

  2、由甲方经货运公司送货到乙方的,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应在送货单及运输单上签字盖章,视为验收合格。如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向承运人索取记录和证明,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3天内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3、甲方直送及乙方自提的,自甲方交货时起,商品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4、乙方在验收商品货物时,必须到现场监督卸货,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当面提出异议,责任在于甲方的,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时向甲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出的,视为验收商品货物无误。

  5、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应向承运人拒绝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商品货物,乙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错(串)发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退换货管理

  1、在不影响二次销售前提下(即商品保质期未过半,外包装完好无损,且不包括甲乙双方协定的特殊商品),乙方可以就本店滞销产品向甲方书面提出退货申请,经甲方核实并征得甲方签字确认同意后,乙方才可将滞销产品退给甲方,双方约定每月 日为集中退货时间,其余时间甲方不接受退货。

  2、乙方所有退货,必须在集中退货前5日书面申请列明退货清单,乙方实际退货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申请范围内,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3、对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乙方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按原供价八折退换货。

  4、已超过保质期限及残损的产品,甲方不予退换,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促销产品或特价产品以及双方另有约定不得退货的产品,乙方不得退货,如乙方擅自退货,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直接没收,乙方应按原供价支付货款给甲方。

  6、乙方的所有退货以换货方式处理。

  第七条、每月对帐制度及库存管理

  双方都认识到确保往来帐目完整和清楚的重要性,故建立每月对帐制度:

  1、为方便双方财务结算,甲方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帐单寄送或传真达乙方。

  2、乙方承诺收到对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帐完毕,并在对帐单末页上盖章,原件交由甲方销售代表寄回或传真公司,乙方自行复印存档。

  3、为更好的将甲方送达乙方的商品进行合理的管理,乙方必须每月底将甲方送达的商品提供库存明细,以便让甲方更快地对乙方不合理的库存进行调换。

  第八条、甲方若由于工作需要或有业务人员调换等需要,乙方应配合做好对帐以及其它未清事宜的核对工作。核对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签字确认,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核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确认的(如未清单据、帐目等)视为同意甲方核对结果。乙方在此之后又提交核对之前的其他单据并要求甲方处理的,甲方将不予受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共同约定:

  1、若没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有责任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支现金、借产品或借物品,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合作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或相关市场费用,须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方为有效。乙方承诺不得将有关费用支持泄露给第三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甲方供货之产品均有防伪标记,甲方对不是甲方供货的产品不进行售后服务和安全保证。如有此类产品造成的任何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所有相关支持和费用,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条、不可抗拒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能防止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方法。

  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

  1、乙方按约定期限付款给甲方,如不按时支付货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到乙方付清货款后方可正常供货。

  2、乙方超过乙方除应及时付清货款外,还应从本合同确定的付款日第二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

  3、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在双方新合作合同未签订前,本合同到期后顺延有效,至双方新合同签订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其他帐户:

  其他帐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签定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 乙方三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3、 乙方收货责任人授权书(注明收货人姓名及详细身份情况)、收货章确认函(包含收货章印鉴式样)。

公司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 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 【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一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 份,买方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7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保守信用,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订购甲方经营的以下品牌商品:

  第二条、关于商品质量及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乙方订货按甲方提供的价格为:

  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和统一。

  4、价格以甲方供货之产品的正式报价单(加盖甲方业务章)为基准,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指导价格体系进行产品销售。若出现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销售价格,将视为扰乱市场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享受的支持和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如产品进行调价,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加盖甲方业务章)通知乙方,乙方应依照行文内容再限定的时间内对产品进行调价。如不配合,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享受的支持和费用。

  第三条、结款方式,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结算:

  1、款到发货。即乙方根据所需货物品种及数量,将同等货物价值的货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预先向甲方支付订货款,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给予发货。

  2、货到付款。即甲方货物送到乙方,乙方收货人员签收无误后,乙方在____日内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付清货款。

  3、其他结算方式:

  4、乙方转帐时必按甲方合同所指定的.公司账户及账号转账,除甲方指定的其它账户账号,甲方一律视同未收到货款。

  第四条、交货方式,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甲方送货,同城运输的,由甲方负责直送。

  2、甲方代运,甲方选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委托承运单位发货,力求装足容量货吨位,以节约费用。

  3、乙方自提自运,乙方自行提货的,应持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自提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有关自提要求。

  第五条、交货及责任相关规定:

  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托运的,自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视为甲方交货。

  2、由甲方经货运公司送货到乙方的,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应在送货单及运输单上签字盖章,视为验收合格。如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向承运人索取记录和证明,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____天内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3、甲方直送及乙方自提的,自甲方交货时起,商品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4、乙方在验收商品货物时,必须到现场监督卸货,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当面提出异议,责任在于甲方的,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时向甲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出的,视为验收商品货物无误。

  5、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应向承运人拒绝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商品货物,乙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错(串)发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及积压商品的处理:

  1、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货物后,应在现场及时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给乙方办理签收确认手续,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当场提出异议。

  2、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积压商品时,有权自行选择退货或更换,由甲方负担运输费用,是否符合退换条件由乙方确定。某些价格易变货物商品退换时,甲方需承担购进时与退换时乙方价格下调部分的差额;如价格上调时,上调部分价格无需退还给甲方,货物价格以退货时乙方确定商品价格为准。

  3、特殊订制商品不予退换,甲方拒收符合约定的特殊订制商品,按货款总额的____%赔付违约金。

  第七条、退换货管理:

  1、在不影响二次销售前提下(即商品保质期未过半,外包装完好无损,且不包括甲乙双方协定的特殊商品),乙方可以就本店滞销产品向甲方书面提出退货申请,经甲方核实并征得甲方签字确认同意后,乙方才可将滞销产品退给甲方,双方约定每月____日为集中退货时间,其余时间甲方不接受退货。

  2、乙方所有退货,必须在集中退货前____日书面申请列明退货清单,乙方实际退货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申请范围内,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3、对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乙方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按原供价八折退换货。

  4、已超过保质期限及残损的产品,甲方不予退换,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促销产品或特价产品以及双方另有约定不得退货的产品,乙方不得退货,如乙方擅自退货,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直接没收,乙方应按原供价支付货款给甲方。

  6、乙方的所有退货以换货方式处理。

  第八条、每月对帐制度及库存管理:

  双方都认识到确保往来帐目完整和清楚的重要性,故建立每月对帐制度:

  1、为方便双方财务结算,甲方在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对帐单寄送或传真达乙方。

  2、乙方承诺收到对帐单后____个工作日内对帐完毕,并在对帐单末页上盖章,原件交由甲方销售代表寄回或传真公司,乙方自行复印存档。

  3、为更好的将甲方送达乙方的商品进行合理的管理,乙方必须每月底将甲方送达的商品提供库存明细,以便让甲方更快地对乙方不合理的库存进行调换。

  第九条、甲方若由于工作需要或有业务人员调换等需要,乙方应配合做好对帐以及其它未清事宜的核对工作。核对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签字确认,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核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确认的(如未清单据、帐目等)视为同意甲方核对结果。乙方在此之后又提交核对之前的其他单据并要求甲方处理的,甲方将不予受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共同约定:

  1、若没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有责任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支现金、借产品或借物品,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合作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或相关市场费用,须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方为有效。乙方承诺不得将有关费用支持泄露给第三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甲方供货之产品均有防伪标记,甲方对不是甲方供货的产品不进行售后服务和安全保证。如有此类产品造成的任何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所有相关支持和费用,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不可抗拒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能防止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方法。

  第十二节、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千分之____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2、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结清全部应付货款。

  3、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商品供应。

  4、本节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时,按其他相应条款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1、乙方按约定期限付款给甲方,如不按时支付货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到乙方付清货款后方可正常供货。

  2、乙方超过____日不支付所欠货款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及时付清货款外,还应从本合同确定的付款日第____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

  3、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五条

  1、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在双方新合作合同未签订前,本合同到期后顺延有效,至双方新合同签订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AHZSYP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经济性质: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就AHZSYP公司委托乙方制作广告相关材料或委托乙方发广告等相关事宜,双方基于诚信合作、互惠互利,根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年度合作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双方签订协议,需要持双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甲方确认的报价单、甲方确认的广告设计文稿、乙方公司广告制作发布资质证明、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1合作年度: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计壹年时间。 2合作事项: 20xx年AHZSYP公司相关广告发布及甲方其他广告制作发布 。 3合作区域: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省 (县|市)相关广告制作或发布合作单位,但不保证为唯一合作单位。

  4合作形式:

  4-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制作广告相关材料;

  4-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发布广告;

  4-3:甲方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甲方提供设计图、图纸、广告材料、广告创意文稿或者是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并且通过甲方同意的设计图、图纸、广告材料、广告创意文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变更其内容;

  4-4: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广告相关制作材料必须为合格品并且在成品上色差、构图上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广告制作物质量保证期等同为广告制作及发布时间,在此期间,乙方须保证广告制作物整洁、完整;如有破损、褪色或瑕疵,乙方须在3日内进行免费重新制作、安装、发布;

  4-5:甲方需要制作或投放广告时提前天通过《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告之乙方,甲方会在函告中对当次广告要求、发布时间、发布地点、相关材料要求、广告内容、广告设计等进行说明。乙方必须根据甲方《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的相关要求进行制作或者发布相关广告;

  《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双方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负责人确认:

  甲方邮寄地址: 安徽省宁国市 甲方传真号码: 0563-418甲方负责人: 乙方邮寄地址: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负责人:

  (双方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可以收到《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并作为双方邮寄传真的指定方式,如有变更请书面函告对方。)

  乙方在接受到甲方《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确认后应及时盖章回传给甲方备案。乙方确认回传后视为乙方接受了甲方全部要求、且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制作发布。

  4-6:乙方根据甲方的《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相关要求进行制作或者发布相关广告完成之后3日内告之甲方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乙方凭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合格的

  《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进行费用结算。

  5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一次一结,双方约定价格如下: : 乙方在该合同期限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制作费用进行结算,乙方不得随意涨价; 5-2: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以双方确定的广告制作发布费用、甲方指定验收人员凭实际验收单进行报支,具体支付金额以甲方人员最后确认核准金额为准;

  5-3:甲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支付给乙方;

  5-4: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账户号码: 乙方开户银行: (以上账户为乙方亲自填写完善,乙方应对以上账户的真实信息负责,甲方只会向上述乙方提供的账户进行汇款,如有纠纷与甲方无关);

  5-5:双方对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支付方式协商约定,甲方下达《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到乙方,乙方确认回传后3日内支付当次费用的 %给乙方。相关广告材料经甲方确认合格、相关广告发布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以后向乙方支付余下货款。

  5-6: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广告制作发布费后3日内应该开具(普票\%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7:如双方不是通过上述方式支付广告制作发布费用而是通过比如全额、置换货物的形式付款的,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如下: 。 6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对其商标、相关广告设计、设计图稿、提供的素材图片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知识产权、版权并符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如有侵权,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1-2:甲方将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当次广告制作发布总费用金额计算);

  6-1-3: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思路制作的广告材料、广告图片、广告相关设计,甲方具有审查并要求乙方修改的权利;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上要求的时间、地点、材料、图案、设计等要求制作相关广告材料、设计图片或发布相关广告;

  6-2-1-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发布广告,每逾期一日除相应的往后延期一日外支付甲方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当次广告制作发布总费用金额计算);

  6-2-1-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材料、图案、设计等要求完成相关广告材料的制作,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当次广告制作总费用金额计算),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不限于因乙方逾期造成甲方要支付广告发布单位违约金、甲方因乙方耽误工期而另外需要购买的费用等)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6-2-2:甲方所需要发布的广告制作物图案和发布手续如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签订该合同之前就应该具有相关资质。如乙方未能办理或者不具有相关资质而签订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不限于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要其他单位违约金、甲方因乙方行为而耽误甲方时间而另外发生的.费用等)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6-2-3: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要求安装、发布广告制作物,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于甲方终止协议之日起3日内归还甲方已付款项;

  6-2-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制作设计的广告图案,广告材料或成品或其制作工艺、方法均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有任何诉讼纠纷,否则出现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费用。但甲方提供的设计图案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除外;

  6-2-5:乙方应自行施工,并妥善管理施工人员及现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否则因乙方管理不善及其他原因致使现场所发生之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6:乙方承诺在广告保修(发布)期间,无偿提供如下服务:派员定期维护,确保安全;清洗服务,,并随时保证广告制作物表面清洁无污,画面色彩靓丽; 更换零件,包括损坏的灯具,整流器,连接件,电线等;

  6-2-7:乙方应确保发布和制作的广告制作物牢固安全,若因倒塌,掉落或其它事件而致他人生命,财产遭受损害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双方续约应提前1个月签到新年度合作合同; 7-2:因政策或法令之修改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终止协议;

  7-3:乙方应积极按照本合同与每次双方确认的《ZS广告投放验收结算函》上要求进行制作或发布,如在该合同合作年度内乙方超过2次(包括2次)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4:甲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付款超过2次(包括2次),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7-5:乙方不具有发布广告的资质而继续签订合同,造成甲方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7-6:双方向另外一方相关人员受到的,双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7-7:乙方将相关广告制作或发布事项转包给第三人的,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7-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的。

  8特别条款:

  8-1: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国家政策改制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违约方可免负责任,但无法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的不可抗力事故证明文件。

  8-2:关于反贪心贿赂约定,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洽谈、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基于互惠互利、坦诚公开、合法合规的基本原则,各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明示、暗示承诺或事实采取本协议约定之外任何措施而给予对方相关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办、业务主管及其利益关联方,下同)额外利益。否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关损失; 8-3:乙方不能将甲方相关广告制作或发布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8-4:双方均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熟知的对方公司商业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

公司合同 篇9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 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 》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伤在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间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的100%赔偿。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如乙方出境培训,培训费项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 》规定办理。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

  (1)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标准文本报上级有关部门: 劳动局、 人事局和 总工会备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次签订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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