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咨询服务合同

时间:2023-12-11 11:59:40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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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咨询服务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留学咨询服务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留学咨询服务合同

留学咨询服务合同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咨询服务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与咨询服务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咨询服务人接受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申请人申请赴_________(国家),就读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

  注:申请学校名称及数量以补充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条咨询服务人向申请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学校的咨询、协助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申请人向咨询服务人缴付出国留学相关服务费,在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申请人所缴费用均为留学服务费的构成。

  1.申请人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留学服务费用:

  方式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留学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方式2:签约时先行支付留学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签订学校确认补充合同时,支付相应服务费。

  2.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按缴费标准最高的国家收费,不按国家累加收费。

  3.申请人同时申请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的,按申请博士学位的标准缴费。

  4.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及以下学历层次的,按申请的学校综合排名加收相应申请服务费。

  5.咨询服务人帮助申请人获得所申请学校提供的奖学金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奖学金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咨询服务人缴付第一学年奖学金的15%。

  6.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院校申请数超过咨询服务人合同内规定学校数量及标准的,按增加学校的层次和数量加收相应申请服务费。

  二、咨询服务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咨询服务人承诺向申请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介绍留学层次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咨询服务人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咨询服务人指导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咨询服务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咨询服务人指导或协助申请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咨询服务人对申请人要求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前取得申请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未能拿到录取通知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方式1:申请人可自动免费获得下一期的申请服务。

  方式2:咨询服务人按以下情况退费:

  (1)申请人申请的学历层次为硕士及硕士以下的,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服务费的90%。

  (2)申请人申请的学历层次为博士学位的,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服务费的50%。

  (3)申请人同时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如未能取得博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但取得硕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的,咨询服务人在扣除相应的硕士申请服务费后,应当向申请人退回其余申请服务费的70%;如均未能取得录取通知书,则按上述第(2)款办理。

  5.申请人的最终院校录取结果与申请人缴费标准不匹配,咨询服务人应当根据下述约定退还相应的申请服务费:

  (1)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国家,咨询服务人在扣除录取结果最高的服务费后,退还其余申请服务费。

  (2)申请人按申请学校排名增加申请服务费,咨询服务人在扣除录取结果最高院校的服务费后,退还其余申请服务费。

  6.咨询服务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报告办理申请入学的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咨询服务人指导申请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申请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咨询服务人指导申请人向申请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咨询服务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进行面试辅导培训。

  第七条其他

  1.如咨询服务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相关服务费中标明。

  2.咨询服务人收取申请人的相关服务费,应当为申请人开具有效发票。

  3.咨询服务人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申请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咨询服务人代申请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咨询服务人应向申请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咨询服务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申请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申请人义务

  第八条申请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人向咨询服务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咨询服务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与咨询服务人,或按咨询服务人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申请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试,申请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人和申请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咨询服务人应向申请人退还相关服务费。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相关服务费外,还应按相关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申请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服务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咨询服务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咨询服务人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相关服务费。

  第十八条由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咨询服务人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相关服务费。

  第十九条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申请人签约后,咨询服务人已按留学要求进行咨询、协办项目进行部分咨询服务,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服务进展,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1)咨询服务人已开展申请人评估指导、留学全程策划、背景提升指导、语言考试指导服务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1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2)咨询服务人除已开展上述第(1)项服务外,已进行申请人个人简历指导、修改、写作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2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3)咨询服务人除已开展上述第(1)、(2)项服务外,已指导、协助申请人进行套磁服务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3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4)咨询服务人除已开展上述第(1)、(2)、(3)项服务外,已指导、协助申请人进行推荐信以及个人陈述写作、修改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8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2.咨询服务人已向申请人意向学校送交了申请人入学申请材料,申请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90%,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开展签证工作,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咨询服务人不退还咨询服务费。

  4.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无法达到申请条件放弃申请或无法继续申请的,依上述第十九条的第1,2项办理。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___第二十五条如申请人未要求咨询服务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咨询服务人、咨询服务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与咨询服务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咨询服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日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留学咨询服务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事项:科技创新资质—咨询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总则

  甲乙双方在咨询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全方位咨询服务,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指导甲方收集、归整有关材料,协助甲方达成咨询目标。

  二、服务范围规定

  本合同适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工作: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3.__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和协作事项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申请科技创新资质-认定所需的单位信息、资质荣誉证书、财务资料、科研人员资料、知识产权证明、科研项目资料、研发体系管理文件、科技成果转化资料等认定所需的附件、资料。

  2.负责承担办理各项认定所需附件资料(如查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等)的相关费用。

  3.所申请的科技创新资质获得通过后,按相应的管理要求开展后续的工作,按时提交年审资料,维护资质的有效性。

  4.根据本合同约定及业务办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其他各类资料、文件、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指定专门的业务对接人员,以便乙方联系沟通。如本合同相关的甲方内部信息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确保业务事项的正常开展。

  6.配合乙方业务工作,在必要的文书、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7.可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随时了解本合同范围内业务事项进展情况,向乙方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及要求。

  8.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9.对业务合作过程获悉的乙方技术资料模板、商业信息及其他原创性劳动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向甲方讲解科技创新资质-的流程、资料提高要点及注意事项。

  2.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项目基础信息,编写整套认定所需的资料,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认定申请。

  3.资质认定成功后,指导甲方按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及提交年审资料,协助维护证书的有效性。如首次申请认定未通过,乙方继续提供下次申报服务直至通过为止。

  4.满足甲方对合同约定业务事项的知情权,及时将其进展情况,业务信息准确反馈给甲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5.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行使监督管理权,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应对,协助甲方合理应答业务主管部门所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6.如本合同范围内业务事项产生各类归属于甲方的回执、文书、证书等资料,乙方有义务及时将其转达甲方,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7.如本合同范围内业务事项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乙方代表甲方与其协商过程中,不得做出超出本合同范围或有损甲方利益的承诺。

  8.如有需要,乙方负责合同范围内业务事项所需文件材料的编制与整理、打印装订、报送、修改完善等工作(打印装订费用200元以内乙方负责承担)。

  9.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印章原件、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内部敏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咨询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费用明细如下:

  略。

  1科技创新资质

  应付合计: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

  (二)费用支付要约:

  1.咨询服务费总额:科技创新资质咨询服务费总计: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2.支付时间:___________

  科技创新资质:甲方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待甲方通过官网公示后3日内,甲方结清余款共计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上述价格含税金,乙方按实际收到咨询服务费的金额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方式为:现金或直接汇入乙方对公账户

  开户名称: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五、终止条款

  (一)协商终止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提出终止一方应对已完成工作或因此导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因素终止

  若因恶劣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使合同中约定事项无法进行或完成时,本合同可自行解除,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形势变更因素终止

  国家及地方政策、行政规定、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变更,导致本合同继续履行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履约导致终止

  合同签订任意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责,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保留对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企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企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留学咨询服务合同3

  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___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美国20(___)年___季留学,就读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委托人协议申请学校名单、申请数量和所选择的相关专业以《补充协议申请及院校专业确认表》为准。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包括代办入学申请服务费、代办签证服务费。

  1、在签定此合同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基本中介服务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第一种:如果合同规定的学校名单一(录取当年美国usnews排名前十)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的录取申请成功,委托人将支付受托人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第二种:如果合同规定的学校名单二(录取当年美国usnews排名第十一到第三十名)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的录取申请成功,委托人将支付受托人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第三种:如果合同规定的学校名单三(录取当年美国usnews排名第三十一到第六十名)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的录取申请成功,委托人将支付受托人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四种:如果合同规定的学校名单四(录取当年美国usnews排名六十一名到一百二十名)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的录取申请成功,委托人将支付受托人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备注:

  (1)如果合同规定的学校名单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的奖学金申请成功,委托人按照各所学校提供的奖学金中的最高数额,将此奖学金第一年的20%支付给受托人作为第三笔奖学金提成中介服务费。

  (2)如学校申请数量超过8所,每多增加一所学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第一笔服务费增加壹仟元整(¥1000.00元)以此类推,每多申请一个专业委托人支付受托人第一笔服务费增加叁仟元整(¥3,000.00元)。

  2、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委托人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于签证前,将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用交纳给受托人。

  3、第三笔奖学金加收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委托人应于交纳第二笔排名加收中介服务费用时,一并将第三笔奖学金加收中介服务费交纳给受托人。

  4、如果委托人已缴清第二笔和第三笔服务费后,又获得更高档次排名的学校录取或更高数额的奖学金,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补齐费用。

  第四条:其他费用(以下费用根据委托人申请学校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应由委托人及时向受托人另行支付):

  1、申请学校要求寄送官方语言考试成绩(简称“送分”,包括toefl、gre、gmat、ielts、sat、act、lsat、tse等)费用及相关手续费。

  2、向国外院校寄送材料时所需的国际快递费

  3、美国大使馆签证费、国土安全局的管理费及预约电话卡费。

  4、学校申请费、学校或使馆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

  5、学费押金、住宿押金或其它学校要求缴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所选申请院校的具体要求交纳,并由委托人按照申请院校的退费规定向申请院校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

  第五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签证费、学费等可以按照以下付款方式(除此之外的任何付款方式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以现金方式交至受托人财务部;

  □按照以下信息核对无误后汇款至受托人开户账号:

  a.开户名称:

  b.开户银行:

  c.开户账号:

  二、受托人义务

  ___第六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resume、personal statement、essays、recommendation letters。

  2.受托人协助委托人申请学校奖学金。奖学金为学校以各种形式发放的不需要学生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fellow ship、scholar ship、teachingassistant ship、researchassistant ship、graduateassistan tship、减免学费等。

  3.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4.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手续。

  5.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申请入学当年开学日期前取得至少一所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退回第一笔基本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6.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7.如因委托人学历、语言等原因,暂时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给委托人发放“有条件录取通知书”。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同样视为正式录取通知书。在委托人达到校方要求的入学要求后,委托人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无条件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受托人提醒:在委托人未获得最终签证前,请勿办理离职、退学等重大变更。若委托人采取上述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对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十条: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的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的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要求积极配合受托人工作,及时提交、签署相关文件材料、表格及确认单,如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相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视为委托人已确认。

  第十五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未经受托人允许,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申请资料带出受托人公司工作地点,不得私自联系所申请的学校及校方人员。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制作的任何资讯手册、数据统计信息、文字材料、文件策划、方案、设计等一切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保证本合同载明的委托人联系信息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人,以确保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及时联系到委托人。如受托人根据本合同中委托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及时联系到委托人(如联系方式变更、手机关机、不接听、委托人未及时查阅及回复受托人电子邮件等),由此而造成的申请延误和失败,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为其注册专用电子邮件并指定联系地址,委托人不得擅自与学校联系并更改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及邮箱密码等。如因委托人擅自更改电子邮件或密码以及联系地址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使用,由此而造成的申请延误和失败,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可自行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任何费用,同时追加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人须及时办理信用卡,以便于网上申请及相关成绩送分费用支付等。若委托人使用受托人的信用卡,须在使用前预先向受托人支付相应费用并须另行支付同等费用的5%作为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名义给申请学校发送或回复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采取其他方式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联系,有权拆阅并处理委托人申请过程中涉及的信函。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获得任意一所选定申请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即视为学校申请成功;如委托人需要延期该录取通知书,在经相关部门确认可以延期的前提下,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按照校方及使(领)馆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不再增加额外的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未能在申请入学当年开学之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退费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委托人提出继续履行要求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受托人扣除第一笔基本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2.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第一笔基本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并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支付相应的第二笔和第三笔(如果申请到奖学金的话)服务费。

  3.如果合同规定的学校录取申请成功,但最终签证失败(在开学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至少签证三次),委托人如果要求终止合同的,受托人将退还委托人第一笔基本中介服务费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4.如受托人未能协助委托人成功获得美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委托人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收费标准协助委托人继续申请赴美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最多三次,超过三次的每次额外加收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服务费。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九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___第三十一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___第一种: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___第三十二条: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九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日______签字日期:___年月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地点:

  《补充协议申请及院校专业确认表》

  注:此表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除签名和日期外,所有信息请用中英文填写准确,备注地方可以用中文。

  学校1/school1:

  专业/major:

  学校2/school2:

  专业/major:

  学校3/school3:

  专业/major:

  学校4/school4:

  专业/major:

  学校5/school5:

  专业/major:

  学校6/school6:

  专业/major:

  学校7/school7:

  专业/major:

  学校8/school8:

  专业/major:

  咨询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确认: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学咨询服务合同4

  甲方:甲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国家准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乙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核批准,具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代理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赴(国别)自费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确认,对于本合同的

  全部内容具有完全正确的理解,并予以共同遵守。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所列院校联系,代为甲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并以甲方的名义与其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代为甲方办理签证手续。

  2.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申请下列院校及专业(名称用原文填写):

  ______(院校/专业名称)

  ______(院校/专业名称)

  ______(院校/专业名称)

  ______(院校/专业名称)

  ______(院校/专业名称)

  ______(院校/专业名称)

  3.甲方协助乙方提供申请学校及申办签证所需的全部材料。在申办过程中,如有关方面政策发生变动,甲方需补充材料时,甲方协助乙方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留学高校或使领馆所需材料。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自负。

  5.甲方在申请前往国签证以前,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在当地公安机关办妥个人因私护照。如前往国使领馆规定须面签时,甲方应自行到使领馆面签,但乙方应陪同协助;如前往国使领馆规定无须面签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与使领馆联系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如实向甲方介绍其前往国家留学和签证的相关信息,并不作虚假陈述。提供具有专业水平的咨询建议。

  2.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甲方办理其入学申请相关事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学校入学申请所需文件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甲方准备申请材料,代甲方与校方联系,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成功以甲方收到本合同中所列任何一所学校入学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或无条件录取)为准。

  3.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其签证申请相关事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方面所需文件清单,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甲方准备材料,办理相应手续。服务成功以甲方获得其前往国

  签证为准。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甲方申请入学和签证目的之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在申办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

  6.如甲方签证申请被拒签,应甲方申请,乙方可为甲方再次申请同国签证,不另行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可要求乙方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三、缴费规定:

  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预付入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及申办签证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选择:

  1)□现金;或

  2)□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开户银行行号:______

  3)□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开户银行行号:______

  4)□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国贸支行,开户银行行号:____________

  5)□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建国门外支行,开户银行行号:____________

  6)□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开户银行代码:____________

  2.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及完整的入学所需资料后,开始代为甲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甲方自行承担其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住宿费等)。

  上述费用可由甲方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或在乙方指导下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甲方要求的为准或由乙方代为交纳。如需委托乙方代为交纳,则此款项及相应银行手续费须由甲方预先交付给乙方。

  四、退费规定:

  1、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自行提出终止申请,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所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2、下列情况乙方须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1)如甲方未被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所学校录取,在收到校方书面通知后,可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甲方的所有费用退还给甲方。

  2)甲方被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所学校录取后即进入申办签证阶段,如签证申请被拒,则甲方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已到的甲方的所有费用退还给甲方。

  在上述1)、2)项发生时,乙方可协助甲方按校方退费规定索还甲方已支付给校方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甲方违反所就读学校的规定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4.由于政治原因或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六、终止条款:

  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乙方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催告后,在九十天之内,甲方仍无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甲方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催告后,在九十天之内,乙方仍无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3.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附则

  1.本合同自甲方代表(如甲方未满18周岁由甲方法定代理人签署)及乙方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和第3项所述服务成功或不成功,并符合本合同退款条件,甲方收到应退款之日本合同终止。

  2.如本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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