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精选14篇)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1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__律师事务所接受金__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王_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部分非被告所为,是其他业主改建、设置。如为“侵权”,原告也应举证证明是被告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即便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诉讼,原告应一一起诉其他“侵权”业主。
原告所诉称的大厦现状,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经如此。相关改动是由大厦内继续经营的其他业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参与实施相关行为,仅仅是按照大厦现状对相关房屋继续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关设施的改建、设置是由其他众多业主具体实施的,原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一一起诉其他具体侵权人,而不应在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将被告列为侵权人,要求被告对别人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虽然原告庭审中罗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第__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该文件所处罚的行为就是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那些具体“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厦内部现在正常营业的四个店铺分属不同业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审中诉称这四个店铺均为金__所有,明显是在欺诈法庭。
__大厦内部现在正常经营的四个店铺分别为市南区__家常饭馆(经营者金_)、青岛市市南区__旅游用品商店(经营者金__)、市南区___商店(经营者王_)、市南区__干海产品店(经营者苏_)。本案被告仅仅自行经营青岛市市南区__旅游用品商店,该商店注册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所在经营场所即大厦内部一层2号的产权人为韩_非金__,房屋登记面积仅为14.3平方米,而且2号房屋与原告的34和37号房屋中间隔着8处房屋,也不存在相邻关系。因此,被告仅作为2号房屋的使用人,从未实施过改变大厦内部构造的行为,其日常使用权限也仅限于2号房屋,对于原告房屋周围的改动,原告应向相邻业主或其他有关业主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
其次,原告诉称杨国福麻辣烫也就是市南区__家常饭馆非法占用厕所、道路等公共空间,也与事实不符,与被告无关。经调查,市南区__家常饭馆现在正在使用的相关公共区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非法占用等事实。即便存在,由于该店铺及房屋均与被告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大厦内部现有布局更有利于业主生产、生活和安全,原告执意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原告单方意愿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现在__大厦不再整体对外经营,内部“商铺”已经被分割成独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转变为普通房屋间的“过道”。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第__号文件其载明的处罚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大厦内部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也是认可的。对于住宅而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相对于相邻关系的其他原则,安全原则至关重要,全体业主的整体安全又最为重要。
现在大厦内部第一层后面及第二层全部闲置无人,而一、二层又彼此相通,二层由于窗户毁损、与周边其他建筑相邻,对外无安全屏障。若强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隐患的隔门、恢复已不便于业主生产生活的原状,必然会对那些还在正常经营的业主构成极大威胁,如发生意外事故,相关损失岂不是应由责令拆除、恢复原状的相关单位承担?在大厦内部已无商路的情况下,住宅间的过道只要不影响业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厦内全体业主房屋面积总和共两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仅占不到十平。大厦内部现有布局已持续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厦内其他业主均无异议,如法院强行判令恢复原状,不仅会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法院应结合大厦内部现在的实际状况,从安全优先、业主整体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兼顾适用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2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
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2、根据本公司产品说明书第6条第4项规定,“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稳压器有异味或冒烟现象,应立即将面板上断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断电源”,五一假期期间,公司无人值班看守,致使稳压器周围危险环境不能被及早发现并清除,稳压器刚刚出现烟熏状况时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给与控制,致使发生了本该避免的事故,被答辩人对稳压器正常安全运行的掉以轻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3
答辩人:张_,男,19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答辩人:广州市__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__,住所地: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因被答辩人广州市__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张_及其妻子___(被告二)及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1)海民一初字第___号),贵院业已受理。
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20__年5月3日,答辩人向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志高分体空调两台(由于答辩人支付给被告三的空调价款已包括志高分体空调的主机、空调的运送、安装及调试,因此被告三的安装工人有义务为其安装和调试该空调产品)。
20__年6月8日,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运送空调至答辩人家中并为答辩人安装,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谭__不慎将六角匙跌落,将位于___号_楼西侧透光棚的两块钢化玻璃撞烂,导致该办公室内的家具遭到损坏。
一、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张_与其妻子___(被告二)、被告三
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在本次高空坠物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合共¥230,000元,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辨人对造成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本案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当时,是被告三的员工谭__在安装该两台志高分体空调。
因此,对于安装工人出现的工作失误,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协助不力、指引错误甚至是不当要求的行为,因此对于造成此次事故并使被答辩人遭受财产损害,答辩人不可能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二)在本案中对答辩人的归责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为致使被答辩人遭受财产损害的肇事高空坠物六角匙不属于答辩人所有;
前已述及,答辩人对引发此次事故造成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无过错!那么,在本案中,对答辩人的归责,是否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而在本案中,肇事的高空坠落物六角匙既不是答辩人住处窗台、阳台的搁置物、悬挂物,也不是由答辩人所拥有和使用或者管理,案发当时更不是从答辩人手中抛落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
事实上,该六角匙为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具财物,案发前由被告三的员工谭__为安装空调而使用,因谭__操作不慎令其跌落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因此,此种情况亦不能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对答辩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让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 被答辩人在本案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直接致害人谭__(本应追加为本案被告)的雇主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本应由本案的直接致害人、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的安装工人谭__承担。
但是,因为谭__是广州__电器的雇佣员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理应由其雇佣单位即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三、 本次高空坠物事件造成被答辩人的贵重家具损坏导致的经济
损失数额无法认定。
被答辩人提出:本次事件造成其贵重家具损坏,导致了经济损失达¥195,492元。
但被答辩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合议庭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包括:被损坏家具的清单、照片,以及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损坏家具的价格鉴定等。
因此,被答辩人因这部分贵重家具损坏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无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被答辩人对于自己无法举证证明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因本次高空坠物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为被告三广州__电器有限公司所承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年7月28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4
答辩人:
答辩人与张__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张__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的。
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原告在2009年2月18日之前是在受到相关的伤害,此有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予以证实。
二、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9年2月18日晚,原告的丈夫张_在电话中辱骂答辩人的妻子,答辩人随后到原告家理论此事。
原告在自家铁门内对答辩人大肆辱骂,答辩人进入原告家里后,原告准备跑进厨房拿菜刀,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才将原告打伤。
鉴于以上情况,原告激化矛盾并且使局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原告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原告仅提供了住院收费发票,没有用药清单及病例相佐证,因此请求医药费4539.34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只是受到点皮外伤,却产生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不能排除原告是因其他伤害或其他病情趁机进行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鉴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对原告用药及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辩分出哪些费用应该由答辩人来承担。
2、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而答辩人无需承担此费用。
所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住院的事实,况且根据医院的诊断,其也不需住院医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有关交通费用的发票,要求答辩人支付500元的交通费也过高。
原告提供票据里就有包括了护理费,原告要求答辩人另行支付护理费显然没有依据,支付所谓的张_的护理费更是没有任何根据。
本案中,原告也有重大过错的,答辩人的行为并没造成原告构成伤残,并没有造成原告极大的创伤,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金也无依据。
3、误工费6337.8元计算标准不明,原告实际误工的天数也存在疑问,原告只受到一点皮外伤,并无大碍,并没影响原告的工作,所谓的`误工损失是不存在的。
4、营养费680元,按医药费的15﹪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出院医嘱中并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说明,况且原告只受到皮外伤,原告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中,已经超额要求医院开具了相关的补药。
5、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781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后渚边防派出所的勘验笔录,以及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答辩人仅仅损坏了原告家里的一扇玻璃窗和大门的一块玻璃,其它损失均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损坏的物品价格要以发票或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为准进行赔偿。
答辩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5
答辩人:张__,男,20__年__月__日生,汉族,__市__镇__村农民,住本村。
因被答辩人徐__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徐__的诉讼违背事实,依法应予以驳回,其滥用诉权的行为,应予训诫,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被答辩人纯属捏造事实,无理缠诉。
一是,张__能证明:2005年3月30日,其为答辩人耕地的过程中,答辩人是烧了地边上的荒草,可火并没有烧到杨树林里;
二是,在答辩人烧荒之前,被答辩人的`杨树林里已经有了一小堆一小堆的燃烧后的灰烬;
三是,答辩人的地与杨树林之间隔着大砂石坝和河沟子,别说不慎,就是烧荒时故意让火串烧到杨树林里,那也是不可能的;四是,在地边烧荒能连续串烧86棵杨树,而又是分别一小堆一小堆的间断着“连续串烧”的,显然不符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述确属违背客观事实,其无中生有,滥用诉权的行为确实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对被答辩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向答辩人赔礼道歉,赔偿因本诉讼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省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
20__年7月28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6
答辩人:吴__
因常__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_______《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一份货物运输中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跟常__无关,因此常__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__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_____]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__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__(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7
答辩人: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
被答辩人:___
住所: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
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2、根据本公司产品说明书第6条第4项规定,“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稳压器有异味或冒烟现象,应立即将面板上断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断电源”,五一假期期间,公司无人值班看守,致使稳压器周围危险环境不能被及早发现并清除,稳压器刚刚出现烟熏状况时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给与控制,致使发生了本该避免的事故,被答辩人对稳压器正常安全运行的掉以轻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8
答辩人王_对云南___食品有限公司诉浙江___物流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是___物流有限公司,___公司与王_之间是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外,王_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_对事故车虽有出资,但事故车登记在___公司名下,该公司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王_并没有实际取得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对内王_受___物流公司管理,对外也一直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本案,原告选择起诉___公司,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判决王_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车载运的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是少部分因为包装损坏而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实施施救、实际控制运走了货物,离开现场的货物最终“全损”的结果,是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原告主张由一次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1、事故发生后,原告安排施救很及时,三十吨货物只有少部分货物因为包装损坏而污染损失,大部分货物,由原告单方安排施救,从事故现场运走,原告主张货物损失__余万元不合理,其诉请不符合事实。
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现场的货物只是少部分包装损坏,不存在全部损失的现实可能;原告主张货物全部损失,作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货物实际控制人、施救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遗憾的是全过程由原告单方施救,没有交警部门、公证机关等其他单位参与见证,也没有施救全程录像,对于单方施救过程损失货物的数量和去处,原告举证责任更大,现原告没有完成货物损失价值______元的.举证责任;
2、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供的派车单显示,__吨货物由其委托两辆车运送离开现场,原告应当证明其运走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运走货物全损的原因,以便核算损失,否则主张货物全损,难以获得支持。
施救现场和施救途中没有公安部门或公证机关见证,施救的货物运到了什么地方,货物的状况和短缺数量,只有原告清楚,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将完好无损的货物途中转运到其他地方,而扩大诉讼损失。
3、假定货物实际全损,原告作为在事故现场实际控制货物、运走货物的主体,对于受其控制货物的全损,应承担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的责任,不能转嫁责任给被告的。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在事故现场,货物只出现少部分损失,大部分货物离开现场后最终出现损失,责任只能归于原告或二次承运人。
在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去过原告处商讨货损处理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明,货物在施救、二次运送过程中淋雨,运回公司后,又没有及时分拣、包装直接冷冻,这种情况下的损失,不能由一次承运人承担。
4、原告主张支出施救费_____元,在货损__万余元的情况下,该费用是不能支持的。
施救,本来就是为了制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价值,不存在施救的前提,施救之后货物全损,说明施救是没有必要的,施救费用必然成为扩大的损失。当然,本案事故发生后,货物出现少部分外包装破裂现象,其他完好无损,原告施救证明了货物价值的存在。
5、货物损失只能以成本价格核算,原告主张按照含税的销售价格计算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第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交警部门才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于货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示结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的鉴定报告和临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是应原告要求出具的,因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可靠、鉴定结果不真实、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不能成为证明货物全部损失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货损归责于被告的合法诉讼证据。
6、该两单位,并没有在第一现场参与调查,没有掌握原始可靠资料的情况下,没有资格对原告提供的库内货物来源于事故施救和货物全部损失及价值进行评价;
7、原告追求单方利益,单方委托当地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结论,“不能食用”、“价格为零”的结论背离事实,出证单位的地方保护立场非常明显;
8、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证明”,产生于事故一月后,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用于“鉴定的货物”不是施救的货物,前序证据对于事故发生时货物的价值没有证明作用。
9、价格中心的证明没有附具鉴定依据和照片,也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并不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的正式鉴定结论,只是一个受地方保护主义促动下产生的临时证明,对于本案处理毫无价值可言。
10、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对于本案的涉案物品根本没有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本案原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审查处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货主是邓先生,那原告不是适格的主诉主体。
综前所述,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采取了施救措施,原告施救行为是值得称道的。鉴于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有少部分散落损失,经过原告施救后货物全部损失,应当归责于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措施不善或者归责于二次承运人运送过程中保管措施不当。货物全部由原告单方施救掌控,对于归责于一次承运人的货损数量和价值,只能由原告举证,举证不能,则必然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败诉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_
20__年_月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9
答辩人:杨光位,女,26岁,汉族,务农,住遵义县沙湾镇八一村民组,因婚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因我与原告在20__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原告要求之下于20__年元旦结婚,与原告所说婚前不了解不符。
二、婚后于20__年3月20日生育第一个孩子,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孩子死亡,本人伤口感染,由沙湾医院送我前往遵义救治康复。又于20__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在__康引医院剖腹生产,抚养到20__年3月8日死亡,原告所说婚后始终无法建立感情不成立。
三、原告人诉讼中所说共同债务40000.00元(肆万元整)不成事实,只有在我娘家况永琴处借8000.00元(捌仟元整)。
四、从结婚到第二个孩子死亡期间,我夫妻两人感情一直相好,但由于我两个孩子剖腹三刀,导致身体不能再育,原告认为我无法为其传宗接代,就对我进行侮辱、虐待,原告却反诉我性格暴躁,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五、原告在家经常参与赌博,并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两个孩子的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
原告既然提出离婚,为此,我特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归还我个人财产如下:
1、结婚前我个人财产:个人存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其中6000元存为死期,4000元为活期存款)以及结婚时父母赠与我的.嫁妆。
2、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医院赔偿我的医疗补偿费50000.00元(伍万元整)以及后续治疗生活费及营养费等费用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共计55500.00元(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3、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我。
4、因两次剖腹,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再加上原告提出离婚,又给予了我精神上的打击,现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0.00元(伍万元整)。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__法庭
答辩人:__
__年__月__ 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10
答辩人:王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区__路__小区__幢__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__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__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__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
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时间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__。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年__月__ 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11
答辩人:__,男,汉族,__年_月__日出生,无职业,住__。
被答辩人:__,女,汉族,__年_月__日出生,住__。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并于__年_月__日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姻关系存续近_年,已建立深厚的感情。被答辩人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感情薄弱与事实严重不符。
自相识至今,答辩人一直任劳任怨,为被答辩人及家庭付出了全部心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及家人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的生活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感情没有破裂。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未满两年。
__年_月_日被答辩人__年_月_日开始离家在外面租房居住,还偶尔回来,目前双方客观上确未处于持续分居的状态,不符合法定分居两年准予离婚的条件。
3、答辩人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但分居时间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一心一意,并且无任何生活上的恶习,专心致志的为了这个家庭,虽然没有给被答辩人创造她想要的物质生活,但已经将自己的全部倾囊而出。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答辩人的现住房是答辩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因此,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年__月__ 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12
答辩人(一审原告):张__(基本情况省略)。
答辩人与上诉人继承权纠纷一案,已由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状所述不符事实,前后矛盾
1、上诉人和答辩人的父亲是登记结婚,他们向__区民政局申请的都是丧偶后的结婚登记,不是申请的补办结婚登记。发给双方的结婚证不是补办结婚的结婚证,而是双方申请同意在____年_月_日结为夫妻的结婚证。
2、“承诺”是单方的、无效的,却谎称为双方协议。
上诉人所指的“承诺”,只是上诉人一方的,缺少答辩人之父张__的。上诉人把单方承诺理解为双方协议,缺乏依据。事实上,按“承诺书”上的日期,现过户的房子当时还系企业的产权。
上诉人出示的“承诺”有多处作假,上诉人的签名有涂改、不像自己所签,签名处有破损,从上诉人三个字的颜色可以肯定是近段时间所签。虽“承诺”是一方的要约邀请,但作假还是要提出来。
3、关于“遗嘱”的不存在及多处自相矛盾
上诉人在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中证明答辩人之父生前无遗嘱,在一审补充答辩中又认为公证不实,应有“遗嘱”,但并没有“遗嘱”提交,也没有公证部门关于有“遗嘱”的`证明,而将自己签名的“承诺”作为遗嘱,又自辨为是象征性的遗嘱,既然是一种法定有男女性别区分的结婚承诺书,又如何能辩解成不需要区分性别,就能完成的遗嘱。真是前后左右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是“承诺”、还是遗嘱、还是协议,总要有与之关联的答辩人之父的签名才有意义。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上诉人在办理公证时,谎称答辩人父亲无子女,上诉人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公证、房产、媒体等部门的信任,于____年_月将答辩人之父名下的房产过户,并准备卖给他人。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对于公证部门审查不实,媒体为利益驱动,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替行假者撑腰打气,做假开道,诋毁答辩人及之父亲的名誉,欺负一个下岗无业,被人收养,至今不知生身父母是谁的弱女子所造成的伤害,答辩人将依法另行追究责任,讨回公道。
三、一审判决在婚姻效力上的认定符合事实并依据了法律
上诉人主张婚姻效力应溯及至____年_月_日的“承诺”日,但并无证据。虽然,曾有做保姆的事实,却无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更无办理婚姻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的证据。相反,上诉人依据的“承诺”为上诉人一厢情愿,无答辩人父亲的签名。同时,周边群众及答辩人父亲的单位证明:双方为登记结婚,不是补办结婚登记,只认同____年_月_日以前为保姆关系。答辩人至今没有看见上诉人在 ____年12月29日以前办理暂住父亲家的任何证件。从派出所查实,上诉人是____年_月_号迁来父亲家的。上诉人也很清楚,_____月_日登记结婚后只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可能有夫妻之实。因答辩人之父有严重的疾病。
四、一审判决在处理财产上的不当与错误应当纠正
答辩人父亲的遗产有:房屋一套间,现金,母亲的个人遗产金項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瓷器两只等。上述财产都有证据证明。判决只对房屋、上诉人承认的现金进行了分割,而对其他财产则予以否认。
计算补偿金的方法错误,补偿应是12452.63元。
五、上诉人再次提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答辩人之父死后,遗产并未分割,答辩人有继承权和使用权,答辩人发觉上诉人____年_月过户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后。于同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知道权利被侵到主张权利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诉人主张“承诺书上签字”和“答辩人父亲死亡时间”起,计算时效的说法,并不符合本案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不符合事实,又违法,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
____年_月_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13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___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____年和___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____年5月7日至___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____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____年6月19日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14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接受金__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王_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部分非被告所为,是其他业主改建、设置。
如为“侵权&rdquo原告也应举证证明是被告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即便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诉讼,原告应一一起诉其他“侵权”业主。
原告所诉称的大厦现状,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经如此。
相关改动是由大厦内继续经营的其他业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参与实施相关行为,仅仅是按照大厦现状对相关房屋继续承租、使用至今。
由于相关设施的改建、设置是由其他众多业主具体实施的,原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一一起诉其他具体侵权人,而不应在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将被告列为侵权人,要求被告对别人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rdquo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
虽然原告庭审中罗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rdquo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害后果”。
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__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该文件所处罚的行为就是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那些具体“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厦内部现在正常营业的四个店铺分属不同业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审中诉称这四个店铺均为金__所有,明显是在欺诈法庭。
__大厦内部现在正常经营的四个店铺分别为市南区__家常饭馆(经营者金_)、青岛市市南区__旅游用品商店(经营者金__)、市南区__军事模型商店(经营者王_)、市南区__干海产品店(经营者苏_)。
本案被告仅仅自行经营青岛市市南区__旅游用品商店,该商店注册日期为2006年_月_日,所在经营场所即大厦内部一层2号的产权人为韩_非金__,房屋登记面积仅为14.3平方米,而且2号房屋与原告的34和37号房屋中间隔着8处房屋,也不存在相邻关系。
因此,被告仅作为2号房屋的使用人,从未实施过改变大厦内部构造的行为,其日常使用权限也仅限于2号房屋,对于原告房屋周围的改动,原告应向相邻业主或其他有关业主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
其次,原告诉称杨国福麻辣烫也就是市南区__家常饭馆非法占用厕所、道路等公共空间,也与事实不符,与被告无关。
经调查,市南区__家常饭馆现在正在使用的相关公共区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非法占用等事实。
即便存在,由于该店铺及房屋均与被告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大厦内部现有布局更有利于业主生产、生活和安全,原告执意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原告单方意愿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现在__大厦不再整体对外经营,内部“商铺”已经被分割成独立的“住宅房屋&rdquo“商路”已转变为普通房屋间的“过道”。
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__号文件其载明的处罚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大厦内部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也是认可的。
对于住宅而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础上。
因此,相对于相邻关系的其他原则,安全原则至关重要,全体业主的整体安全又最为重要。
现在大厦内部第一层后面及第二层全部闲置无人,而一、二层又彼此相通,二层由于窗户毁损、与周边其他建筑相邻,对外无安全屏障。
若强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隐患的隔门、恢复已不便于业主生产生活的原状,必然会对那些还在正常经营的业主构成极大威胁,如发生意外事故,相关损失岂不是应由责令拆除、恢复原状的相关单位承担?在大厦内部已无商路的情况下,住宅间的过道只要不影响业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厦内全体业主房屋面积总和共两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仅占不到十平。
大厦内部现有布局已持续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厦内其他业主均无异议,如法院强行判令恢复原状,不仅会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因此,法院应结合大厦内部现在的实际状况,从安全优先、业主整体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兼顾适用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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