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

时间:2023-05-30 11:27:29 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变更合同范文合集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变更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变更合同范文合集9篇

变更合同 篇1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转让的涵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内容

  合同的转让涉及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受、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承继。

  (1)债权让与。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行为。债权人部分转让债权的,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债权人之一。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可以让与他人,债务人无权干涉。但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法律对债权的让与也作了些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是指合同具有某种人身性质或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对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转让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劳务合同。所谓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通过其他方式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债权。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法律自应尊重。如:商业秘密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许可合同。唯应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这部分约定无效。所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转让的规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许经营项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经营资格的人就不得将民用爆炸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经营资格的人。

  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通知,一旦发出,不得撤销。但经债权的受让人同意的,可以撤销。

  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的,第三人(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后,只是变更了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固然是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权利行使不得用来规避债权人应负的义务。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债务人可以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向第三人(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

变更合同 篇2

  虽然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头约定变更的合同无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实际变履行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可以弥补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后因公司发现其具有数据控制方面的特长,遂于20xx年1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郭某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时至20xx年3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郭某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却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实际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变更合同 篇3

  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二、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

  在招投标活动公平合理开展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且此种更改只是加重中标人责任的,这种更改应视为正当。如:折减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给付、缩减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加长工程保修期等。因为此种情形之下变更之后的结果,对中标人的要求更加严苛,并非出于招标方与中标方相互约定以非法牟取中标方中标为目的的。同时这也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因为在评标过程中,中标方的投标方案已经是众多投标方案中最为优化的。因方案自身的优化夺取中标显然是合理的中标。其他中标人在招标中尚且不能胜过中标人,在加重中标人责任时,就更无法与中标人竞争了。此种变更不会剥夺其他投标人的商业机会,应属于合理情形下的变更,应当被法律所允许。一个工程中标后,招标文件载明按照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按照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这显然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这样的约定被认定无效显然不妥。

  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的降低或者需要更改方案

  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因考虑不周或者受限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文件总会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例如,因招标人的专业水平所限,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土方大开挖的方式进行土方开挖,可承包人经过现场踏勘,发现工地周边均是密集的高楼,若采用土方大开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导致周边的高楼坍塌,为了保障周边住户安全,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需要增加成本,这显然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但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根本不可行,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变更合同 篇4

  甲方: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就原《深圳市劳动合同》未明确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非公司强制性行为。

  第一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项所述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决定的。若员工为甲方管理人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初始工资额为1000元/月,考核工资及绩效工资根据现实表现核定,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标准工准的80%计算;若员工为甲方的普通工人,则其每月工资为其实际计件数量的累计值,即计件工资。

  第二条:公司按年度支付员工工龄补偿金,是对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的一种奖励,该补偿金的'数额在工资表中按月分摊显示,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的日期定为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第六个月第一周发放。工龄补偿金的标准为:30元/月。

  第三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五项所述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内容为:若甲方因银行转帐、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工资需延迟发放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了解和认同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规定,合同期内,若因乙方无视甲方规定给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甲方将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入职后,需无条件按甲方的规定接受月度业绩考核,合同期内若乙方连续两个月的业绩表现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无法胜任

  其工作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入职时,所提供和填写的数据(包括:身份证件、学历文件、体检证明等)均需真实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其后果均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期内,若乙方非正当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则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不低于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若乙方确因服役、重大疾病、亲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即:急辞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将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

  第八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首先向甲方单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经协调无效时,乙方可向所属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支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附件为《深圳市劳动合同》的补充说明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原《深圳市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以上所指规定及规章制度等系指甲方制定的《厂规》、《员工守则》及相关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细阅读后,且在完全理解和认同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变更合同 篇5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致。劳动合同变更及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人们无法确定的预测将来发生的情况,所以,为适应变化无常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地变更,即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及手续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操经验,变更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等; 劳动合同变更失败,原内容继续履行。

  第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劳动合同职工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且签字,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变更书应由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及时进行。

  三、调岗调薪

  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经双方协商一致(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调岗、调薪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 通常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岗、调薪。用人单位若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可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协商,但即便如此,双方并不是能够总是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若要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要证明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他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总之,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旅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时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产生的结果。劳动变更可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经营情况的变化、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变化、不可抗力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变更合同 篇6

  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定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供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8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1000元,合同总价款计9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5月25日。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在此期间,服装进出口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服装进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5月25日,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200套,女服300套。而服装进出口公司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明是男女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是判定服装进出口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函告服装厂,提出将订购数量减半,也就是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个合同要成立,首先要求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的意见一致。必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志,它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是否成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数量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案中,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虽然已经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在具体履行上出现了分歧。根据案情,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纠纷。出项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致使双方对变更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合同视为未发生变更,因此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支付货款即可。

变更合同 篇7

  原合同编号:

  组织名称:

  组织通讯地址: 省 市

  邮编:

  指定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合同变更内容类型:

  (选项: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用“×”表示) 01.企业名称 02.企业地址 03.体系覆盖人数 04.认证标准 05.认证范围 06.现场审核日期 07.初次/再认证(复评)审核费 08.监督审核费 09.认证标志 010.其它 (*上述选项之一变更可能会导致其他选项变更,请同时选取。例如“认证范围”变更可能导致体系覆盖人数、初次/再认证(复评)、监督审核费等的变更,请将这些变更一并考虑。)

  合同变更原因:

  合同变更前内容:

  合同变更后内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原合同中被变更条款作废。

变更合同 篇8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变更合同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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