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18 13:56:07 晓映 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本(通用13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本(通用13篇)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其它法人组织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费结算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制;

  (三)各类采购合同,包括车辆、设备、保险等合同;

  (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内部车辆费用管理等综合协议。

  第三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签订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权限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到公司鉴证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审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鉴证备案、登记台账、分类归档;

  (六)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合同职责,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学习和培训,指导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考察审核聘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审查及谈判;

  (二)负责合同草拟,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合同办审查;

  (三)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归档保管;

  (四)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代理

  第八条 公司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依照授权的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行业知识,了解市场动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谈判能力和签约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议定具体条款,合同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领导小组、财务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到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场调查:

  对需签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标的物的市场情况、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或论证,尤其对订(采)购合同要严格做好市场调查。

  (二)资信调查:

  对经市场调查后确定签约对象,并对其民事资格、注册资本、资金情况、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谈判和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承办人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如合资、联营、租赁、购买成套设备等合同)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和签字(盖章):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合同领导小组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合同订立所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情况、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达合同领导小组及公司法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对合格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委托授权进行签约盖章。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合同领导小组应参与考查、调研、招标、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公证、鉴证等。

  (一)单项工程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二)购买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和5万元以上的成套装置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车辆采购合同;

  (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责成参与的.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办对涉外合同或重大经济合同,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存在重大歧义、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对方对合同履行,及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合同领导小组应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公司法人代表汇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到公司合同办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签定的合同统一加盖“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签定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对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越委托范围的均属无效。

  (二)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盖空白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编号登记。事情办理完结后应在三日内向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领导检查核对是否丢失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对方违约的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索取赔偿金;属公司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经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法人代表和合同领导小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对公司所签定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司《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本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八)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九)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汇总、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领导及集团管控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十)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各公司的规划、技术、财务、审计、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人)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质量、参数、合法性、技术指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合同条款的审核,对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与合同

  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并及时归档;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公司应当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期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1-5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年,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运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证件的合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

  一、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 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三、定 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四、职 责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五、归 档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阅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七、期 限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八、处 罚

  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则转送司法机关严肃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尝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储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据《合同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订立国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涉外合同适用相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动规则。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油田分公司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及当事人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接受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 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 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四) 审批重大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报告;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四)向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三) 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 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权

  第九条 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 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 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非经公司招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洽谈、签订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租赁;购置不动产;合伙、联营;行政性承包、经营;资金(产)借贷、财产保险、融资租赁;土地征用、使用权转让;特许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 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项

  第十二条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 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xx分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 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7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印发的有关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3、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法律管理部门印模备案。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 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 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0

  1.总则

  1.1目的

  1.1.2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合同主体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构。集团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各人力部门主导与其签订;下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由所在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各单位总部签订: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合同约定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3.2.2.5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劳动合同签订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的;

  4.3.5.11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工作经历、体检等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4.3.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4.3.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终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1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3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完成合同续签手续;

  5.1.3.4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5.1.3.5经协商后若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集团人力部对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其中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参与本企业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工贸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配合工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经工贸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独立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类,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都须报工贸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签订。

  (一)运输、装卸类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销售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内;

  (五)租赁类、运输类、委托服务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

  注:“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工贸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资产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七)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1、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3、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工贸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第二十八条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二条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团)工贸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七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双方义务及责任没有规定清楚的;

  (七)甲乙双方所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

  (八)合同价款波动较大时。

  第四十九条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资产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工贸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 “各单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统称 “合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全面管理原则。对合同从签订前的准备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涵盖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执行、监督、归档等各个环节。

  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合同金额、性质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单位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防范风险原则。将防范合同风险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始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合同风险。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法务、财务、业务等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法务部、财务部、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审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研究决定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

  协调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法务部职责

  制定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并组织培训和宣传。

  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负责处理合同纠纷,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管理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

  对合同进行财务可行性审核,重点审核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结算条款等与财务相关的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并进行财务核算。

  协助法务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财务风险的合同提出预警。

  第七条 业务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发起、谈判、起草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求。

  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对方沟通协调,并向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报告。

  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包括合同的登记、编号、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

  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重大合同,业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第九条 合同的起草

  合同起草应优先选用公司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无适用的示范文本,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进行起草。

  合同条款应完整、准确、清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业务部门起草合同后,应组织本部门内部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业务要求。

  第十条 合同的审核

  合同审核实行会签制度,由业务部门发起,依次提交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法务部重点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

  财务部重点审核合同的财务可行性,包括合同价款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是否安全、结算条款是否明确等。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合同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审核。

  各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对合同有修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

  合同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合同金额、性质等因素确定,具体审批流程由公司另行规定。

  审批人应认真审阅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对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经审批通过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签订合同应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其他印章代替。

  合同签订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

  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印章或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至档案室进行归档,同时将合同副本分发给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对方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的跟踪与监督

  业务部门作为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台账,详细记录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履行进度、款项收付、质量验收等。

  法务部、财务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重大合同,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经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合同变更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及时交至档案室进行归档。

  合同的转让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

  法务部应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制定纠纷处理方案,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务部,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协助法务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档案的收集

  业务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交至档案室进行归档。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审批表、合同谈判记录、对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验收报告等。

  档案室应建立合同档案接收登记台账,对收到的合同档案进行逐一登记,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合同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档案室应对合同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合同的性质、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编号,建立合同档案目录,便于查阅和管理。

  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

  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合同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 合同档案的查阅与借阅

  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档案的,应填写《合同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档案室查阅。查阅时,应遵守档案室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坏合同档案。

  如需借阅合同档案,应填写《合同档案借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xx 个工作日,借阅人应按时归还合同档案,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流程,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 管理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实现合同签订的合法性、规范性,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及时性,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可追溯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流程

  第四条 合同策划

  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前,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公司战略进行合同策划,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易模式、风险防控措施等。

  合同策划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合同目标与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五条 合同对方审查

  业务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条件、信誉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报告、过往业绩等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业务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合同对方审查表》,对合同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与其签订合同的建议。

  第六条 合同起草

  合同起草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充分体现公司的利益诉求。

  优先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无适用的示范文本,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起草。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 合同审核

  合同审核实行多级审核制度,由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次进行审核。

  业务部门重点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实际需求,技术条款是否合理,合同对方是否具备履行能力等。

  法务部门重点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漏洞,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得当等。

  财务部门重点审核合同的财务可行性,包括价款合理性、支付方式、税务处理等。

  各审核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批

  合同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合同金额、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审批人应认真审阅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对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合同签订

  合同经审批通过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与合同对方签订。签订合同应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其他印章代替。

  合同签订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

  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印章或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作为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制定合同履行计划,明确履行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对方沟通协调,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合同变更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应与合同对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及时交至档案室进行归档。

  合同的转让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合同自动终止。业务部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交至相关部门备案。

  合同终止后,如有未结清的款项或其他遗留问题,业务部门应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交至档案室进行归档。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审批表、合同对方审查表、合同谈判记录、往来函件、验收报告等。

  档案室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妥善保管合同档案,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合同档案的查阅、借阅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人应按时归还合同档案,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合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识别

  法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合同风险识别工作,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梳理。

  风险识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风险、合同条款风险、履行风险、变更风险、违约风险、争议解决风险等。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合同风险,法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合同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风险应对

  针对不同等级的合同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对于高风险合同,应制定专项风险防控方案,加强审核和监督;对于中风险合同,应采取适当的风险降低措施,如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履行跟踪等;对于低风险合同,可进行常规管理。

  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

  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合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

  如发现合同风险超出预期,应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合同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公司成立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流程的合规性、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档案管理情况等。

  监督检查小组应根据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评价的指标包括合同签订的及时性、规范性,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合同风险防控效果,合同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等。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合同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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